财智伟业策划专家
品牌策划管理专家
闽南企业管理网
闽南企业管理网
 品牌总网 >> 新闻中心 >> 品牌业界

“中国蚂蚁”战“德国象”都是商标不独创惹的祸


[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更新时间:2006/12/6  ]    ★★★

  为了一枚“康可”商标,浙江绍兴一个小企业和一家世界500强企业较上了劲。在这场“蚂蚁”和“大象”之间的抗争中,小企业经历了跨国企业两次“死亡指控”、带有“侮辱性”的50元收购。然而13年过去了,现在这家500强企业涉及“侵权”的产品已经更名,不作为的职能部门两次败诉,抗争中“蚂蚁”暂处上风。

  来自默克的两次“莫名”控告

  昨日,浙江绍兴康可胶囊公司(下称康可公司)总经理俞愈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权利之争应该划上句号了。尽管目前德国默克公司侵权产品已经更名,但10多年的侵权行为给我们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公司准备正式向默克公司提起诉讼。”

  康可公司坐落在素有“胶丸之乡”之称的浙江绍兴新昌儒岙镇。早在1989年4月20日,康可公司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康可”商标,却于2004年下半年在杭州某药店意外发现,一种叫富马酸比索洛尔片的药品的商标与该公司的“康可”商标极其类似,该药品的生产厂家就是德国默克公司。随后,他们又在上海、北京等地的一些药店也发现有此药在售。默克公司1992年进入中国,是一家已有300多年历史的国际著名化学及制药公司。据俞愈介绍,进入中国后,默克公司曾向国家工商局申请“康可”产品商标,但于1994年被国家工商局以该商标已被康可公司注册为由驳回。

  “与默克公司的‘交恶’似乎就从那时开始的。”俞愈说,“之后,我们公司便遭受了两次‘莫名’的指控。”俞愈所指的第一次指控,是1999年北京天平商标代理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以康可公司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康可”商标为由,申请撤销康可公司的“康可”商标。

  对于这次指控,国家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撤销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北京天平”的申请,该商标继续有效。对此,俞愈表示“莫名其妙”,他事后分析认为,“北京天平”的背后指使者很可能就是默克公司。然而指控并未结束。2003年,他们又获悉代理公司以同一理由要求撤销绍兴“康可”商标,国家商标局经审查再次驳回了他们的申请,这次默克公司直接从幕后走到了前台。

  对于两次“莫名”指控,俞愈表示:“我们有‘康可’一直使用的凭证,包括10多年来的发票、合同档案都保存得很完好,至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是莫须有的。”

  康可两告杭州市工商局“不作为”

  两者第一次真正交锋是在2004年,默克公司直接向康可公司发来一份类似收购“康可”商标的传真函,默克公司表示,愿以50元的价格购买“康可”商标,后来还派代表前来谈判。“这种收购明显带有侮辱性质。”俞愈说,“现在注册一个商标所需要的程序性费用都要数千元,而‘康可’又是一个使用了十几年的老牌子。”

  掌握了大量默克公司侵犯“康可”商标权的证据之后,康可公司便开始向各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期间,石家庄工商部门经过调查,封存了在该市销售的默克公司的康可药品。然而,在杭州的投诉却没见工商部门有所行动,也没得到其任何书面答复。感到委屈的俞愈在2005年3月1日再向杭州市工商局投诉,然而杭州市工商局并未按其要求的那样“立即停止被投诉人在药品富马酸比索洛尔片上使用中文‘康可’商标”。2005年8月29日,康可公司将“不作为”的杭州市工商局告上法院。后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作出判决,责令杭州市工商局两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然而在当年12月22日,杭州工商局作出的答复竟是“无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无法认定’什么意思?一是说明对方没有侵权;二是可以说明职能部门没有认定能力,如果职能部门都无法认定,只能说明你不作为。”俞愈说。今年3月28日,康可公司第二次将杭州市工商局告上法庭。经审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于今年4月4日再次作出裁定,“杭州市工商局的行政行为因未对康可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对此裁定,康可公司不服,又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杭州市工商局的行为将使合法商标权无法得到行政机关的保护,放纵了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今年6月14日,杭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上诉人绍兴康可胶囊有限公司作为商标持有人,有权对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投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

  杭州中院认为康可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裁定由江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今年11月11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再次判决杭州市工商局败诉。

 

1 2  下一页

上一篇 上一篇文章: 黄光裕调高唱和谐厂商关系
下一篇 下一篇文章: 直销牌照,安利有戏吗?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品牌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www.ppzw.com)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软件、程序、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均在网上搜集。 访问者可将本网站提供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网站任何内容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网站内容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
※ 联系方式:品牌总网管理客户服务部 电话:0595-22501825
 图片资讯
1 2 3
财智品牌营销全攻略 品牌系统化与营销落地化
 社会动态
 视频推荐
 商机在线
 分类信息
 图片新闻频道
 招商加盟
 

版权所有: 品牌总网   闽ICP备16034782号-1 本网站法律顾问:郑明汉 律师

Copyright © PPZW.COM 2002-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QQ:383485670 加盟商在线QQ:

Email:qy@PPzw.com

闽公网安备 35052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