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克产品更名意味侵权事实成立?
经历了指控、50元收购后,康可公司不仅没“倒”,反而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抗争中发展壮大,截至去年,其年产值达到了1000万元。默克公司却悄悄将“康可”产品改名为“康忻”。
昨日,默克公司北京代表处政府事务部经理杨燕在电话里向《每日经济新闻》证实了“康可”产品改名为“康忻”的事实,“康可”的包装全面停止使用,已进入市场的原包装药品一部分就地销毁,一部分等它自然消失。
对于“更名是否意味着之前的行为是侵权”的疑问,杨燕认为不该这么讲,她说,“康可”是从默克公司产品英文商标“Concor”直译过来的,是经过国家药监局审核后才使用的,后来才知道有这样一家公司也在使用“康可”商标,当时觉得改不了就没有换名,因此不能说是恶意侵权。至于后来的争议,可能是康可公司向国家工商局注册了商标,而默克公司没向国家工商局注册商标才产生的。那么默克公司为什么没向国家工商局注册商标呢?燕以自己“刚到公司不久,一些情况不是很了解”为由拒绝回答。
俞愈则表示,“默克公司的退局,证实了其十多年来侵权的事实”,接下来,他准备正式向默克公司提起诉讼,追讨损失。对于这场诉讼,俞愈有必胜的决心。
专家:中国企业注册商标要有独创性
眼下,康可公司对于默克公司的诉讼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这场延续了13年的纷争大有继续之势。然而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律师表示,本案的判决仅是一个个案,不能因为个案的判决而对公众产生误导。他认为,中国中小企业商标注册要有独创性。
吴冬律师认为,“康可”商标在1989年由康可公司注册,因此康可公司是“康可”商标惟一合法的商标持有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持有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康可公司“康可”胶囊和默克公司“康可”产品属于类似产品,则默克公司使用“康可”商标的行为就毫无疑问地侵犯了康可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属于侵权行为。通过本案可以看到,国内企业和跨国公司在维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力量并不平等,这从默克公司设有单独的政府事务部就可见一斑。如果将本案的诉讼主体倒过来,即康可公司侵权,而默克公司维权的话,估计工商行政部门就不会采取行政不作为的做法,这也可见中国企业维权的艰辛。
“然而本案的判决是一个个案,不能因为个案的判决而对公众产生误导。”他说,中国中小企业傍名牌、缺乏创造力的确是不争的事实。他表示,1989年康可公司注册康可商标时,还是我国刚刚进入改革开放的时期,康可公司可能不知道国际知名的默克公司在使用相同的“康可”商标,因而注册成功。但是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都有傍名牌的心理,即将国外的驰名商标翻译成中文进行注册,而缺乏创造力。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将国外驰名商标翻译成中文进行注册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通过这一案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提醒我国企业在商标注册上要有自己的独创性,通过“傍名牌”的方式注册商标是不足取的,反观SONY商标,其即强调商标标识易于被大众广泛接受,也强调不与任何名牌相似,这一点值得中国企业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