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一般贸易)
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进料加工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色黄色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蓝外商投资企业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
1、 出口口岸
货物经海关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
2、 经营单位
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3、 指运港(站)
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港口、城市的全称。
4、 合同(协议)号
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包括年份、字轨、编号及附件号码。
5、 贸易方式
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其他贸易。
6、 运抵国(地)
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地区)名称。
7、 消费国别
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 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
8、 收货单位
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
9、 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 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
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
11、收结汇方式
填具实际收结汇的方式。
12、起运地点
填具货物的发货单位所在地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