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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用新标准 无证驾驶罪加一等


[  竞报    更新时间:2005/5/9  ]    

    发生交通事故后,谁负全责、谁负次要责任将有明确标准。27日,市交管局宣布,全国首部地方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即将出台,并于5月1日起施行。

  交管局副局长王立介绍说:“5月1日零时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将按照新《标准》进行责任认定。在5月1日以前发生,但在5月1日后才处理的交通事故,不使用新标准。”同时,快速处理也不适用。

       《标准》强调事故发生的原因

  据王立介绍,199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只规定了一个原则,但对于因果关系及其作用大小并没有明确标准。
  《标准》的出台,使“当事人责任”以事故发生的原因定责,事故本身不再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事故责任人按照事故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民事赔偿部分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

     明确12种当事人负全责情形

  在《标准》中,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详细分类,其中列举了12种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情形。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且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确定为A类行为(严重过错行为),将促成事故发生的条件,且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确定为B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
  
  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时,率先考虑的是该事故中的任意一方是否在负全责的范围之内,如不属其中,再从A、B中查找。而无法从《标准》中找到依据的,将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再累加

  以往,对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多采取机械累加做法。《标准》注重追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或根本原因,比如一方当事人有一个严重过错行为,另一方即使有多个一般过错行为,也不会因机械累加而上升为主要责任,从而事故当事人责任与事实上的事故成因尽可能保持一致。

  事故处理专家傅以诺举例说:“如果无牌照驾驶,但与违法行驶车辆发生事故,无牌照上路没有对事故产生直接影响,不会被追究主要责任。”

     酒后、无证驾驶“罪加一等”

  事故当事人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标准》中突出了对于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打击力度,在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确定责任后,当事人如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再加重其一级责任。

  同时,若酒后、无证司机已被确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其责任。若双方当事人均有酒后驾车或无证驾车过错行为,由于双方过错行为作用相当,因此互相不加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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