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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研讨会达成共识,商品房欺诈须应双倍赔偿


[  百度    更新时间:2006/7/3  ]    ★★★

  本报济南7月2日讯2日下午,受省人大委托,负责起草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召开立法研讨会,专题研究如何抑制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会议达成共识,商品房欺诈须双倍赔偿。

  我省某市的高先生购买了一套住房,并按3800元/平方米的价格缴纳了订金。可是小区门口马路拓宽后,房屋价格陡涨至7000元/平方米,开发商遂以“当初相关证件办理不全,约定不算数”为由,退还订金,拒绝售房给高先生。

  “像这种情况,消费者的权益就明显受到了侵害。”草案研讨组成员说。专家建议草案应具体指明,消费者以预付款方式购买房屋,经营者未能按照约定期限提供房屋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限期履行约定,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消费者应当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逾期满一年未能交付使用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退房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房款。

  专家还建议,若经营者有“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行为之一的,除向消费者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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