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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管理不是压人的帽子


[ 张华强 中国管理传播网    更新时间:2006/5/9  ]    ★★★
    近日通过雅虎在网上检索“正当管理”的相关内容,“正当管理”文稿转载条目有一百余页,条目数以千计。这说明正当管理的理念已广为传播,正在得到越来越多业界人士的认同。但是在这类信息中有一种倾向值得关注,那就是把正当管理当做压人的帽子,物业管理、安全管理中的保安以势压人,甚至一些服务行业因与顾客发生了纠纷,服务管理人员也拿正当管理的旗号为自己的粗蛮行为抗辩。这就有必要对正当管理的理念加以澄清,以免产生误导。

    其实,管理本来就应当是正当的,也就是说坚持正当管理是一种正常管理,是管理的应有之意,在正常的情况下是用不着加以特别证明的。也正是在这一点上,具有服务性质的职务行为常常容易把正常管理当成天然的正当权利。例如据《大河报》报道,郑州某地厕所管理员为了5分钱的如厕费,与如厕人大打出手,双方都了受伤。如厠人诉之法庭后,管理员抗辩说自己收入厕费是正当的。又如武汉市洪山区一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私配钥匙,乘虚而入收缴学生公寓的“热得快”,也自称是正当管理,引发一场争议。类似这样在自己的管理范围内,宣称对服务和管理对象的管理并无不当的例子还有不少,都是混淆了正常管理与正当管理的界限。

    正常管理应当坚持正当性,但是不能说所有的管理都是正常的,都含有正当性。尽管上述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另类”,但也与管理的企业性质有关,有加以比较的必要。我在2000年初提出了正当管理的理念,“不可忽视的价值指向”一文收入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的《中国当代思想宝库》一书。提出正当管理的概念,是针对“科学管理”而言的。大家知道,科学是中性的,例如科技手段可用于反恐,同样也可以为恐怖分子所用,管理的科技手段也是一样,但是当时的舆论却忽视了这一点。事实上,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蠹虫正是这样“穷庙富方丈”的。同时,正当管理提出的初衷也是因为不正当管理的大量存在,是针对“委托-代理”中的激励失效和败德行为的盛行。这在学理上,就是在人们只关注管理的自然属性的时候,提醒人们不要忘了管理的社会属性,后者同样是在改制中必须解决的课题。

    我们不能说一般的工作人员或者普通的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是在进行管理,但是他们的正常管理和企业的相关利益主体交给管理者去打理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但是它却可以给企业管理者一个重要的启示,那就是不能说我们所有的管理行为都是正当的,我们必须考虑某些容易引起利益冲突的管理行为的正当性。这就是要求管理者在正当管理的理念指导下进行自我约束,而不是把正当管理当作压人的帽子,拿自己的管理权盛气凌人。否则,那就会超出正常管理的范围,受到法律的制裁。在上诉收如厕费的例子中,经二七法院审理后认为,如厕人如厕时没有交费,致使双方发生争执,应负一定责任,但是厕所管理人员将人打伤也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定二七区城肥队赔偿如厕人相关损失。

    尽管厕所管理人管理厕所是她的职责,其“管理”行为是职务行为,但是也不能成为其所谓正当管理的理由。从法律意义上讲,各国法律体系中所指的“正当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履行职务、执行命令以及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等等。例如消防队员为了扑灭一场大火而拆解了与火源相邻的一间民房,医生为了防止病毒的扩散危及病人的生命而断然截其一肢等等。法律对正当行为给予适当保护的同时,往往也要防止对正当行为的滥用,因而对正当行为的确认也是严肃的,预设了许多限制性的条件,例如正当防卫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起因条件必须是面对不法侵害,只能在不法侵害存在之时进行,必须出于正当的目的,其客观后果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以造成重大损失等等。对正当管理的认定也是一样,它不是要赋于管理者以特权,而是要求管理者承担更大的责任,履行更多的注意义务,严格执行而不是刻意规避各种程序性的规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正当管理,是要求经营管理者自觉的接受更多的约束,使自己的管理行为更加规范,除了要像正当行为要符会起因、时间、对象、限度等限制条件之外,还要符合自己的一些特殊的限制条件,例如严格遵守决策程序、交易规则等等。

    我们倡导正当管理,固然有对管理善意保护的意义,但更多的是从积极预防不正当管理的意义向管理者提出的价值导向。应当分清事前预防与事后抗辩的关系,更多是需要在监督一时无法到位情况下管理者的慎独。也就是说,在实施正常管理的情况下,责任人采取自己的随机处置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确实遇到相对紧急的情况,既不能像在正常管理中按部就班的行事,甚至不作为,也不能拿正常管理中的单方面权力说事。二是在实质上明知和应知侵犯了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的情况下,对于被损害的利益应当给予确认,并承认该部分利益的合理合法,给予适当的补偿。三是在事后的结果中能够证明所维护的利益大于所损害的利益,当然,这里的相关利益指得是所处置的直接利益,而不是拿假设或抽家的利益敷衍了事。

    实际上,一般工作人员的过错或过失在具体事件的处理上不难弥补和纠正,重要的是不要对决策者和游戏规则的制定者留下可乘之机,否则,不但有悖于正当管理理念提出的初衷,反而给了他们实施不正当管理的口实。至少,正当管理不能成为各种游戏规则中的“霸王条款”。例如,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业主必须“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当管理服务活动”;又如莒南三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中规定,学生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都要给予相应的处罚。这里面的关键是对“正当管理”的认定,都是对管理者的单方面的保护,将使被管理者难以适从。尽管这些规则超出了企业管理的范畴,我们也可以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建议将其中的“正当管理”改为“正常管理”,以免将两者混淆起来。

    这不是在玩概念游戏,所谓正常管理也是有实质内容的,例如在前述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私配钥匙乘虚而入的问题,如果租赁合同中有这样的规定,租住人完全同意,那么那就是正常的例行检查,否则就涉及侵权,就不能拿正当管理压人。而一般的工作人员只是决策的执行者,他们在不规范的执行中拿正当管理压人,不仅自己会受到谴责,更重要的是很容易使错误的决策变成既成事实,这才是我们值得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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