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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办法


[      更新时间:2006/5/6  ]    ★★★
(2005-12-01 10:22: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工程承包市   
场竞争的需求,维护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秩序,提高竞争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国对外承包   
工程商会章程》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和行业规   
范(试行)》(以下简称“行规”),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   
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依据对外贸易经济贸易合作部   
(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投标协调   
职能转交承包商会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   
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   
参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投(议)标活动。   
  
  第三条协调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依据承包商会章程、行规,公平、公正地开展协   
调工作;   
  
  
  (三)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四)指导、监督企业依法公平竞争;   
  
  (五)促进企业相互协作,积极有序地开拓国际工程承   
包市场。   
  
  
  第四条承包商会接受外经贸部对协调工作的指导、监   
督;依靠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对协调工作的支   
持、配合。   
  
  第二章协调范围和内容   
  
  各种承包方式、不同资金来源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投   
标活动。   
  
  
  第六条协调内容:   
  
  企业参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投(议)标策略、整体价   
格水平、经营秩序及企业之间的经营纠纷。   
  
  第七条企业在与我国未建立及敏感国家、地区或在有市   
场准入规定的国家、地区开展承包工程业务,应依照有关规   
定办理。   
  
  第三章协调方式   
  
  第八条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实行登记备   
     案制和立案协调制。   
  
  第九条需由承包商会出具书面协调意见的投(议)标项   
目,企业应向承包商会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条根据登记备案情况,必要时承包商会予以立案协   
调。   
  
  第四章协调决定   
  
  第十一条承包商会根据下列条件综合比较,拟定协调方   
案:   
  
  (一)企业的专业类别、资质等级、实力状况及承担国   
(境)外同类项目的业绩。   
  
  (二)业主和投资方对企业的资信及企业正在执行项目   
和已完成项目履约情况的评价。   
  
  (三)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协调意见。   
  
  (四)企业遵纪守法情况。   
  
  第十二条协调方案由承包商会拟定后,经充分听取和征   
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协调决定。   
  
  协调决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协调决定的执行与检查   
  
  第十三条协调决定由承包商会书面通知有关企业,同时   
抄报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和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参   
处(室)。   
  
  第十四条有关如对协调决定有异议,可向外经贸部提出   
申诉。在外经贸部对申诉未作出决定之前,企业仍须执行承   
包商会的协调决定。   
  
  
  第十五条承包商会对协调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据事实对拒不执行协调规定的   
行为,向承包商会进行举报。   
  
  第六章协调纪律及违纪处罚   
  
  第十六条协调纪律:   
  
  (一)承包商会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作风严谨、办   
事公道的人员从事协调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监督   
考核办法。   
  
  (二)企业应服从承包商会的协调,严格执行协调决   
定。   
  
  第十七条保密:   
    (一)承包商会的工作人员应对企业登记备案的项目及   
协调情况予以保密。   
  
  (二)有关企业应对协调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违纪处理和处罚:   
  
  (一)对协调人员的违纪处理。   
  
  在协调中发现徇私舞弊及泄露秘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   
个人均可举报,并由承包商会调查核实。对给国家和企业造   
成损失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处罚。   
  
  (二)对企业违纪行为的处罚。   
  
  对泄露协调秘密、拒不执行承包商会协调决定的企业,   
承包商会可根据《行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直至建议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承包商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承包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2000年4月6日经承包商会第三届第五   
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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