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办法
[ 更新时间:20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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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1 10:22:34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工程承包市 场竞争的需求,维护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秩序,提高竞争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国对外承包 工程商会章程》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和行业规 范(试行)》(以下简称“行规”),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 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依据对外贸易经济贸易合作部 (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投标协调 职能转交承包商会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 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 参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投(议)标活动。 第三条协调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依据承包商会章程、行规,公平、公正地开展协 调工作; (三)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四)指导、监督企业依法公平竞争; (五)促进企业相互协作,积极有序地开拓国际工程承 包市场。 第四条承包商会接受外经贸部对协调工作的指导、监 督;依靠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对协调工作的支 持、配合。 第二章协调范围和内容 各种承包方式、不同资金来源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投 标活动。 第六条协调内容: 企业参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投(议)标策略、整体价 格水平、经营秩序及企业之间的经营纠纷。 第七条企业在与我国未建立及敏感国家、地区或在有市 场准入规定的国家、地区开展承包工程业务,应依照有关规 定办理。 第三章协调方式 第八条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实行登记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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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制和立案协调制。
第九条需由承包商会出具书面协调意见的投(议)标项
目,企业应向承包商会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条根据登记备案情况,必要时承包商会予以立案协
调。
第四章协调决定
第十一条承包商会根据下列条件综合比较,拟定协调方
案:
(一)企业的专业类别、资质等级、实力状况及承担国
(境)外同类项目的业绩。
(二)业主和投资方对企业的资信及企业正在执行项目
和已完成项目履约情况的评价。
(三)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协调意见。
(四)企业遵纪守法情况。
第十二条协调方案由承包商会拟定后,经充分听取和征
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协调决定。
协调决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协调决定的执行与检查
第十三条协调决定由承包商会书面通知有关企业,同时
抄报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和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参
处(室)。
第十四条有关如对协调决定有异议,可向外经贸部提出
申诉。在外经贸部对申诉未作出决定之前,企业仍须执行承
包商会的协调决定。
第十五条承包商会对协调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据事实对拒不执行协调规定的
行为,向承包商会进行举报。
第六章协调纪律及违纪处罚
第十六条协调纪律:
(一)承包商会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作风严谨、办
事公道的人员从事协调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监督
考核办法。
(二)企业应服从承包商会的协调,严格执行协调决
定。
第十七条保密:
(一)承包商会的工作人员应对企业登记备案的项目及
协调情况予以保密。
(二)有关企业应对协调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违纪处理和处罚:
(一)对协调人员的违纪处理。
在协调中发现徇私舞弊及泄露秘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
个人均可举报,并由承包商会调查核实。对给国家和企业造
成损失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处罚。
(二)对企业违纪行为的处罚。
对泄露协调秘密、拒不执行承包商会协调决定的企业,
承包商会可根据《行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直至建议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承包商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承包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2000年4月6日经承包商会第三届第五
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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