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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出新规


[  国际商报    更新时间:2006/4/20  ]    

    商务部4月5日公布了《二手车交易规范》,《规范》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而成,自3月24日已开始施行。
   《规范》其中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同时,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

  《规范》中特别强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
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为保证用户利益,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并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并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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