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对于一具体承诺,指一成员减让表中列明的该项服务的一个、多个或所有分部门,
(ii)在其他情况下,则指该服务部门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分部门;
(f)“另一成员的服务”,
(i)指自或在该另一成员领土内提供的服务,对于海运服务,则指由一艘根据该另一成员的法律进行注册的船只提供的服务,或由经营和/或使用全部或部分船只提供服务的该另一成员的人提供的服务;或
(ii)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或自然人存在所提供的服务,指由该另一成员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
(g)“服务提供者”指提供一服务的任何人;⑿
(h)“服务的垄断提供者”指一成员领土内有关市场中被该成员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授权或确定为该服务的独家提供者的任何公私性质的人;
(1)“服务消费者”指得到或使用服务的任何人:
(j)“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k)“另一成员的自然人”指居住在该另一成员或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且根据该另一成员的法律:
(i)属该另一成员的国民;或
(ii)在该另一成员中有永久居留权,如该另一成员:
1.没有国民;或
2.按其在接受或加入《WTO协定》
时所作通知,在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方面,给予其永久居民的待遇与给予其国民的待遇实质相同,只要各成员无义务使其给予此类永久居民的待遇优于该另一成员给予此类永久居民的待遇。此种通知应包括该另一成员依照其法律和法规对永久居民承担与其他成员对其国民承担相同责任的保证; (l)“法人”指根据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组织的任何法人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
(m)“另一成员的法人”指:
(i)根据该另一成员的法律组建或组织的、并在该另一成员或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或
(ii)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
l、由该成员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
2.由(i)项确认的该另一成员的法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
(n)法人:
(i)由一成员的个人所“拥有”,如该成员的人实际拥有的股本超过50%,
(ii)由一成员的个人所“控制”,如此类人拥有任命其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导其活动的权力;
(iii)与另一成员具有“附属”关系,如该法人控制该另一人,或为该另一人所控制;或该法人和该另一人为同一人所控制;
(o)“直接税”指对总收人、总资本或对收入或资本的构成项目征收的所有税款,包括对财产转让收益、不动产、遗产和赠与、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以及资本增值所征收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