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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二)


[  四川现代物流网    更新时间:2006/3/20  ]    

 

    第五部分 机构条款

    22条 磋商

    1.每一成员应对任何其他成员可能提出的、关于就影响本协定运用的任何事项的交涉所进行的磋商给予积极考虑,并提供充分的机会。《争端解决谅解》(DSU)应适用于此类磋商。

    2.在成员请求下,服务贸易理事会或争端解决机构(DSB)可就其通过根据第1款进行的磋商未能找到满意解决办法的任何事项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成员进行磋商。

    3成员不得根据本条或第23条,对另一成员属它们之间达成的与避免双重征税有关的国际协定范围的措施援引第17条。在各成员不能就措施是否属它们之间的此类协定范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允许两成员中任成员将该事项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⑾理事会应将该事项提交仲裁。仲裁人的裁决应为最终的,并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23条 争端解决和执行

    1.如任何成员认为任何其他成员未能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或具体承诺,则该成员为就该事项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可援用DSU

    2.如 DSB认为情况足够严重有理由采取此类行动,则可授权一个或多个成员依照DSU22条对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成员中止义务和具体承诺的实施。

    3.如任何成员认为其根据另一成员在本协定第M部分下的具体承诺可合理预期获得的任何利益,由于实施与本协定规定并无抵触的任何措施而丧失或减损,则可援用 DSU。如 DSB确定该措施使此种利益丧失或减损,则受影响的成员有权依据第21条第2款要求作出双方满意的调整,其中可包括修改或撤销该措施。如在有关成员之间不能达成协议,则应适用DSU22条。
   
24条 服务贸易理事会

    1.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履行对其指定的职能,以便利本协定的运用,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理事会可设立其认为对有效履行其职能适当的附属机构。

    2.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应开放供所有成员的代表参加,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

    3.理事会主席应由各成员选举产生。
   
25条 技术合作

    1.需要此类援助的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应可使用第4条第2款所指的咨询点的服务。

    2.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应在多边一级由秘书处提供,并由服务贸易理事会决定。
   
26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总理事会应就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及其他与服务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磋商和合作作出适当安排。
   
第六部分 最后条款

    27条 利益的拒绝给予

    成员可对下列情况拒绝给予本协定项下的利益:

    a)对于一项服务的提供,如确定该服务是自或在非成员或与该拒绝给予利益的成员不适用《WTO协定》的成员领土内提供的;

    b)在提供海运服务的情况下,如确定该服务是:

由一艘根据非成员或对该拒绝给予利益的成员不适用《WTO协定》的成员的法律进行注册的船只提供的,及
   
ii)由一经营和/或使用全部或部分船只的人提供的,但该人属非成员或对该拒绝给予利益的成员不适用《WTO协定》的成员;
   
c)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提供者,如确定其不是另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或是对该拒绝给予利益的成员不适用《WTO协定》的成员的服务提供者。
   
28条 定义

    就本协定而言:

    a措施成员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

    b服务的提供包括服务的生产、分销、营销、销售和交付;

    c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于下列内容的措施:

    i)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

    ii)与服务的提供有关的、各成员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

    iii成员的人为在另一成员领土内提供服务的存在,包括商业存在;

    d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而在成员领土内:

    i)组建、收购或维持法人,或

    ii)创建或维持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e)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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