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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管理办法


[      更新时间:2006/3/16  ]    

一.总则

  1. 为加强公司产品、商品的售后服务,促进以顾客满意度为导向的方针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体制

  1. 公司营销部门下设专门的售后服务职位和机构。

  2. 公司售后服务机构负责公司产品、商品的客户(用户)意见收集、投诉受理、退货换货、维修零部件管理等工作。

  3. 公司可设立专业售后服务队伍,或者指定特约服务商、维修商。

  4. 公司指定特约服务商、维修商的,应与之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不能因公司与特约服务商之间的衔接不当、纠纷而影响对客户(用户)的服务。

三.客户意见和投诉

  1. 公司通过公示的服务(热线)电话、信箱或其他方式,接受客户和消费者的服务咨询、使用电子商务、投诉等事务。

  2. 服务接待员接受专业培训后,方可上见风使岗。接待过程不得怠慢客户和消费者。

  3. 对每一次来电、来信、来访,接待员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填写有关登记表,按规程和分工转送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紧急事件应及时上报。

  4. 公司设立多给投诉制。客户要向公司当事人的直接上级投诉,或直接向公司领导投诉。

  5. 受理的意见和投诉中涉及产品质量、使用功能的,送研发、设计或生产、技术部门处理。

  6. 受理的意见和投诉中涉及产品包装破损、变质的,送仓库、运输部门处理。

  7. 受理的意见和投诉中涉及公司营销、安装、售后服务人员态度差、不尽职的,送营销部门处理。

  8. 受理的意见和投诉中涉及中间商、零售商的,应及时与之协调沟通。

  9. 公司产品、商品、服务存在的重大问题,出现或可能出现危机和媒体曝光、法律诉讼、影响公司公信力的,列为专案优先处置。对多次投诉处理后仍不服的,提升为个案处理。

  10. 公司对每资助来电、来信、来访,须给予迅速、满意回复。对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予以奖励。

  11. 客户的意见和投诉情况,作为考察与之相关部门和人员业绩的依据之一。

四.退货和换货

  1. 公司根据政府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商品交易的相关法规,制定公司产品和商品退货和换货的具体规定。

  2. 公司产品和商品退货和换货的具体规定,明示于销售场所、载于产品说明材料内。

  3. 公司制定具体退货和换货工作流程,培训有关人员熟悉该规程。

  4. 公司的仓库、运输、财务、生产制造部门为退货和换货予以支持和配合,并进行工作流程上的无缝衔接。

  5. 查清退货和换货的原因,追究造成该原因的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并作为业绩考核依据之一。

五.维修服务

  1. 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和行业惯例,确定本公司产品、商品的保质期、保修期。在一个产品、商品中,不同部位、部件有不同保修期的应加以说明。

  2. 公司产品、商品的保质期、保修期,应载于产品说明材料内。公司因促销等原因导致保修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售后服务部门。

  3. 公司售后服务类别为:

   1).免费服务。在保修期内的维修服务不收职服务费。

   2).有偿服务。在保修期外的维修服务,适当收取服务费。

   3).合同服务。依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专门保养合同进行服务。

 

同一产品、商品中,不同部位、部件有不同保修期的,维修服务分别计费。

  1. 公司维修人员经培训合格或取得岗位资质证书后才予上岗,公司鼓励维修人员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其维修技能。

  2. 公司服务接待员在接到维修来电来函时,详细记录客户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商品型号,尽量问清存在问题和故障现象。以上内容登记后,送服务部门处理。

  3. 维修主管接到报修单后,初步评价故障现象,派遣合适的维修人员负责维修。

  4. 维修人员如上门维修的,应佩戴公司工号卡或出示有关证件才能进入客户场所,并尽量携带有关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

  5. 维修人员如上门维修的,公司应协助其商品运输,运输费用按有关规定支坟。

  6. 维修人员应尽责精心服务,不得对客户卡、拿、吃、要,要爱护客户家居或办公环境,不损坏其他物品。

  7. 凡在客户场所不能修复带回修理的,应开立收据交与客户,并在公司进出商品簿上登记。修复后应向客户索回收据,并请其在维修派工单上签字。

  8. 维修服务收费的,应事先向客户声明并出示维修项目与由费标准表、卡。维修完毕结算费用,较低费用可当场收取,将款交财务补寄发票;否则,开具发票后另行前往收费。

  9. 每次维修完结后,维修员上交派工单,主管考核其维修时间和质量。各种维修应在公司承诺的时限内完成。

六.备品件和检修工具

  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所需的备品备件仓库。

  2. 备品备件管理本着适时、适量、适质的原则进行。根据ABC分类法将所有备品备件分为A类、B类、C类进行有效管理,合理进行采购、库存计划与控制。

  3. 备品备件仓库管理和收发货可能照析材料、成品仓库管理办法执行。

  4. 公司可在备品备件仓库存放一定数量的替补商品。在对客户商品维修期间,用该替补品代替故障商品为客户工作,修复后替补品收回还仓。

  5. 公司售后服务所需的检测、维修设备工具,凡价值较大的,列入公司固定资产科目。公司应投资购买选进适用的检测维修设备工具,提高服务硬件水平。

  6. 维修员可配置专门的检测、维修设备工具,在登记后由个人保管、作用。该设备工具不得用于私用目的,丢失或损坏后应予赔偿(正常损耗除外),调离本岗时应移交。正常损耗、毁损贵重工具的,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

  7. 检测、维修设备工具的购置由售后服务部门询价、计价、统计后,报经财务核价和主管批准生可由采购部采购。

七.资料管理

  1. 为提高售后服务的信息保障能力,公司售后服务部门应建立完整、实用的维修资料体系。

  2. 围绕公司产品、商品所需的技术手册、零件手册、零件价目表、技术图表、技术说明书、技术刊物、参考书籍等,均应收集,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3. 密切关注技术资料出版动态,凡业务需要的,可提出申请,从速选购。资料借阅管理可参照公司图书资料管理办法。

  4. 公司编制的针对本公司产品的检测、维修指导手册,应及时发送至维修网络各节点,并可进行必要的维修培训。

  5. 凡涉及公司技术秘密的资料,应妥善保管,维修人员不得泄密。

  6. 维修人员对疑难、罕见故障的维修案例,应提出书面总结报告,并留存于部门内,供有关人员参考。

八.附则

   本办法由营销部解释执行,经总经理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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