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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告示一身轻?


[  海南经济报    更新时间:2005/2/18  ]    

   消费者因消费停车,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在海口的许多餐饮店、娱乐场所同意消费者停车,却不负责看管,致使一些停车场经常发生车辆丢失或被盗、又无法索赔的纠纷。

饭店就餐 摩托车被盗
  

  2月16日上午,王先生跟随海口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前往中兴楼饭店南沙路分店,协商摩托车被盗索赔事宜,但最终无果而返。
  据介绍,14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王先生随爱人骑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前往中兴楼饭店南沙路分店与朋友聚餐,骑车到饭店门口时,一名年轻的保安指挥把摩托车停在保安岗前,当时保安未登记,也未给停车卡。下午2时许,王先生在该饭店结帐取车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见了,当时指挥停车的那名保安也找不到。王先生立即找到饭店大堂负责人冯某,冯某解释称保安下班了,饭店负责人电话也不能提供。当天关于摩托车被盗一事没有一个说法。
  王先生当时只好向110报警和12315投诉,但12315工作人员答复等16日上班后再派员处理。110接警后叫王先生到辖区金宇派出所报案。
  2月16日上午,王先生和海口市消协工作人员前往中兴楼饭店南沙路分店协商此事。该分店黄经理认为,王先生的摩托车在饭店消费时丢失,无任何凭证,而饭店停车场属免费停放并不负责看管,当班保安也否认当时指挥停车经过。双方协商无果,不欢而散。
  2月17日中午,记者一行也骑摩托车前往中兴楼饭店南沙路分店,依然有保安指挥把摩托车停在指定位置,但不给停车牌。记者亮明身份说明要采访王先生丢车一事,保安只说什么都不清楚。随后,饭店一位姓金负责人说:“没有什么好说的,当事人没有凭据,也没有停车卡,如果说是丢了‘宝马’也要赔‘宝马’吗?”

消协接到多起类似投诉
  

  2月17日,记者从省消费者协会获悉,目前省消协已接到多起类似投诉,投诉人主要是没有停车卡等停车证据,丢车多是摩托车,地点一般在一些小餐饮店或娱乐场所。
  省消协有关人士指出,海口许多经营场所虽有停车场和保安,但多数不给车辆保管凭据(如:停(存)车卡),甚至还公示只供停放车辆,但不负保管责任。消费者开车去消费难免要停存车辆,经营者不负责保管,消费者也无可奈何,这是经营者不负责任的一种无形霸王条款。正是因经营者这种不负责任,导致停在停车场的车辆频频发生丢失或被盗案件。

律师认为:有待完善法律法规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秦和民律师认为,消费者在消费时存放车辆,经营者虽然不实行另收费,也应算是消费过程中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延续服务。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有经营者义务,但在执行中理解不一致。消费者在消费时停放车辆,经营者又不给任何凭据,一旦丢失或被盗,消费者就举证困难,而法律条款上也没有明确办法。秦律师认为,还是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来解决这种矛盾。

  ■资料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陈康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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