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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翔”官司大战,同名“中华老字号”商标如何善意共存


[  21世纪经济报道    更新时间:2021/4/28  ]     ★★★

        摘要:近期,围绕沪上知名的两家老字号“南翔”商标的互诉案,一审落锤

 
豫园南翔馒头店和嘉定南翔食品公司都是“中华老字号”,均拥有“南翔”商标,只不过注册的类别不同,前者主要做第42类“餐馆”,后者主营第30类“小笼包、云吞”等方便食品,长久以来一直和平共处。
 
冲突来源于后者的“越界”行为,当嘉定南翔食品公司开始以“南翔”名义授权他人开设餐饮店后,双方开始了互诉。2020年,豫园南翔馒头告嘉定南翔小笼侵犯商标权。同一时间,后者反诉前者不正当竞争,称长期恶意使用其所有的驰名商品名称和企业字号,进行攀附及搭便车。
 
4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判令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食品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餐饮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润泽小笼店(下称“润泽小笼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共同赔偿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老城隍庙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馒头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34.2万元,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同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下称“杨浦法院”)驳回南翔食品公司提出的,认定豫园南翔馒头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
 
与此案类似,此前有洛阳杜康酒和白水杜康酒,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等商标官司,多位知产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早年间各地工商系统不联网,难以审核商标是否已被注册,不同企业注册了同一商标的不同类别之后,难免起纠纷,也导致类似的老字号知产案件错综复杂、旷日持久。
 
可见对于老字号而言,如何保护商标权,能否做到商标共存,已成一个新课题。
 
缘起:同名老字号本是同根生
 
虽然同为“南翔”,但豫园做堂食,嘉定做速冻,多年相安无事。
 
当事双方在4月22日的杨浦法院的庭审现场均认可,南翔小笼包始于1871年,为南翔镇日华轩点心店店主黄明贤所创,后以南翔镇“吴家馆”制作的南翔小笼为最佳,成为嘉定正宗南翔小笼的代表。
 
1900年,另一支“南翔小笼”由黄明贤家人吴翔升在城隍庙豫园开设长兴楼,主打南翔小笼馒头,定名为“南翔馒头店”,120年来未经迁移、损毁,一直经营至今。
 
1949年后,经公私合营,“吴家馆”等多家老饭店合并为嘉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属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经营的“城中合作饭店”。这一过程中,南翔小笼的配方和制作工艺从“吴家馆”传承至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于1985年注册第260205号南翔商标,随后开办上海佳味速冻食品厂生产“南翔小笼包”,后第260205号南翔商标由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南翔食品公司主要生产“南翔”牌小笼包、上海云吞等系列速冻食品,产品除销售国内市场外,还远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是上海地区最早生产出口速冻食品的专业企业,出口历史长达20多年之久。其所拥有的第260205号“南翔”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小笼包、云吞”等方便食品上。
 
豫园南翔馒头公司所属行业为商业服务业,经营范围包含:餐饮企业管理,实业投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老城隍庙公司是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属下的全资子公司,为豫园南翔馒头公司的唯一股东。老城隍庙公司系第772405号“南翔”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1994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于第42类“餐馆”。
 
而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品和服务商标共分为45个大类,其中1至34类为商品类,35至45类为服务类,不同类的同名商标在其权利边界内使用不构成侵权。
 
至此,两枚代表南翔小笼馒头的“南翔”商标,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被两家企业各自使用着,从上世纪80年代至2014年前后,两家企业在餐饮服务行业、速冻食品行业两个各自的领域发展,相安无事。
 
冲突:商业扩张引来官司大战
 
双方冲突的种子生发于2014年。这一年,南翔食品公司成立了南翔餐饮公司,通过直营和加盟方式在上海市区开设和授权开设南翔餐馆,该些门店均以“南翔”作为餐厅名称,并在招牌、店内装潢、海报、菜单、餐具等处使用“南翔”字样。
 
2020年,豫园南翔馒头公司和老城隍庙公司认为上述使用行为已经构成对其“南翔”商标权的侵害,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润泽小笼店及其实际控制人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
 
后南翔食品公司和南翔餐饮公司也向杨浦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持有的“南翔”商标属于“中华老字号”,所生产的“南翔小笼”产品多次获奖,知名度高。豫园南翔馒头公司长期恶意使用南翔食品公司所有的驰名商品名称和企业字号,进行攀附及搭便车。
 
据此诉请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豫园店、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立即停止侵害使用商品名称及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上海《文汇报》《新民晚报》等媒体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同样请求判决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00万元。
 
此外,南翔食品公司和南翔餐饮公司还认为,豫园南翔馒头公司在各门店内向消费者明示“2014年南翔小笼制作技艺被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天下一笼”等,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诉请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2020年9月9日,9月10日,两案分别开庭,双方均表示不接受调解。
 
2021年4月22日,两案一审落锤。老城隍庙餐饮的诉求和权益得到浦东法院支持,嘉定南翔判赔234.2万元;杨浦法院则驳回南翔食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背后:同名老字号商标如何共存?
 
类似的老字号商标权利冲突并非单一案例,相关商标是否可以找到方法共存?
 
围绕“杜康”商标,河南省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和陕西杜康酒业有限公司持续纠葛了20多年,连续转战天津、河南等地密集打官司,各有胜负。在持续的消耗下,我国白酒市场格局已发生变化,消费需求加速向名酒和品牌企业集中,主流市场已难见两家“杜康白酒”的踪迹。
 
2019年12月27日宣判的北京稻香村与苏州稻香村商标权纠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表示,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且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能够将相关商标区别开来的情况下,相关商标可以共存。
 
那么在前述“南翔”的案子中,为什么不能让该商标在餐饮行业共存呢?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陈绍玲向记者解释,稻香村案中的涉案主体对商标权的使用在历史上没有形成权利划分,所以相对容易共存。而“南翔案”双方在早先注册商标时,后期长期使用的过程中已划定了各自的权利边界,一个提供速食商品,一个提供餐饮服务,所以相对难以越界共存。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乔万里律师认为,商标共存的基础是双方均为善意。南翔食品公司在改变商标使用方式,拓展使用范围和领域之前,应当查询是否可能与之存在冲突的注册商标。如果没有尽到这一合理注意义务,产生混淆可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浦东法院的判决尊重历史传承和时代背景,尊重历史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充分保护老字号的同时,也划清了各自的权利边界。”乔万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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