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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罐茶告“小杯茶”侵权,一审获赔5万元


[  新京报    更新时间:2021/6/28  ]     ★★★

        摘要:“小杯茶”因包装、装潢与小罐茶构成近似,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小罐茶5万元

6月24日,新京报记者从天眼查了解到,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五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大师杯茶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公开。被告五指网络公司、大师杯公司使用的“小杯茶”包装、装潢与原告的小罐茶包装、装潢构成近似,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停止侵权小罐茶,大师杯公司被判赔偿小罐茶5万元,五指网络公司对上述赔偿额在2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杯茶”败诉

判决书显示,原告小罐茶调查发现,被告大量销售侵权同类产品,其使用的商标、茶叶罐、茶叶标识膜、包装盒从整体上看与小罐茶的包装装潢十分相似,整体外观差异不大,从商品的包装细节与具体组成看,被控侵权茶叶罐使用的形状、大小、茶叶承装量与小罐茶产品几近相同,罐盖亦采用与原告相同的茶叶标识膜封口,非常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法院认为,原告的小罐茶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被告五指网络公司、大师杯公司使用的“小杯茶”包装、装潢与原告的小罐茶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在两被告使用案涉被控侵权包装、装潢前,原告已经对其小罐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两被告同样从事茶业生产或销售,不可能不知道原告小罐茶包装、装潢,但两被告并未主动进行避让,反而在茶叶上使用了与原告小罐茶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其明显有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意图。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结果显示,被告广东大师杯茶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小罐茶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被告东莞市五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与原告小罐茶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此外,广东大师杯茶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万元,东莞市五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额在2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曾有企业侵权被判赔偿300万元

据小罐茶方面介绍,目前小罐茶已通过产权的专业团队建设、全球化的品牌维护覆盖、科技专利的申请防范等方式,逐步构筑了茶业产权保护的专业体系,以解决商标侵权,外包装、装潢近似,专利及技术侵权、商誉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因抄袭模仿小罐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小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停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定,小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原叶茶品牌“小茶匠”的系列行为造成消费者的选择混乱,增加了消费者选择“小茶匠”产品的可能性;通过模仿抄袭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同时,挤占了“小罐茶”的市场,损害“小罐茶”相关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了解,小罐茶完成处理线上侵权商家达4万家,线下行政立案30余起,整体诉讼维权已达100余起。2018年,小罐茶联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查处特大生产、仓储及销售于一体的一处侵权工厂,侵权方被没收违法所得229.8万元、罚款4244.8万元,是当时深圳市最大额度的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记者 王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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