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型的浪潮中,政府要为有效竞争的形成提供必要的政策环境
产业经济学认为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决定市场结果。因此,决定性的因素是市场结构。为形成有效竞争的健康市场局面,仅有几家巨型综合信息服务商是不行的。企业经营同质化最容易导致恶性竞争,如果通信企业的规模相近,通信企业的战略目标雷同,经营模式雷同,经营的业务品种雷同,再加上市场经济普遍存在的供大于求的生产过剩背景,恶性竞争将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信息产业的各个行业的企业都制订了雷同的经营战略目标,长此以往,形成的恶性竞争将是闻所未闻的!产品市场的划分是通过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来完成的。需求替代分析的意思是,如果两种电信业务在满足消费者需求方面能够完全替代,那么就属于同一个市场,否则就是两个市场。需求替代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分析工具,可以让我们的思路变得清晰。比如,IP长途电话和电路交换长途电话,技术上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在满足用户长途通信需求方面几乎是一样的,因此应该被认定为同一个市场,即长途电话市场,没有必要看成是两个不同的市场。再比如Internet宽带接入市场,欧盟认为ADSL、电力线、有线电视接入属于同一个市场。本地电话市场,也没有必要区分无线和有线两种接入方式,二者的替代性在不断增强,主要是由于移动通信技术在话音质量和保密方面的改进以及成本的下降。中国的移动通信市场结构是双寡头结构,双寡头结构的缺点就是,竞争的一方采取的任何扩大业务、增加收入的措施都被对方视作对自己的势力范围的侵蚀,自己必须针锋相对。再加上目前电信通信市场的基本特征是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如果没有政府的监管,恶性竞争是不可避免的。所以通信市场结构必须发生变化,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移动通信市场,至少需要三个以上的企业参与竞争,这叫做“三角形的稳定性”。此外,还应该通过外包和分销发展一批虚拟运营商,在开发、推广新业务和培育客户方面发挥作用。目前,如果以欧洲标准评价,在中国不同地区的电信业主导运营商或SMP往往存在两个,“中国电信与中国移动”或者“中国网通与中国移动”。如果以欧洲标准评价,中国联通就不够主导运营商。但是中国联通仍旧是基础电信运营商。因为联通拥有完整独立的网络,提供全面的基础电信业务。事实表明基础电信业务是可以由不同的企业共同完成的。而综合信息服务的产业任务就更应该由所有的企业共同完成了。
有效竞争是规模经济与适度竞争相统一的市场。在规模效益最明显的通信市场中,政府的任务更多的是创造条件鼓励分工与适度竞争,否则,自由竞争的结果必然是弱肉强食,重新趋于垄断。要创造条件鼓励巨大的综合性企业将自己的业务中的一些环节分包给中小企业。在鼓励特大型电信企业向综合信息服务商发展的同时,还应该为各种虚拟运营商的存在和发展创造条件。虚拟运营商是指没有或只拥有不完整的物理网络的运营商,从基础电信运营商那里购买业务,根据用户需求,通过业务创新以自己的品牌向用户提供通信服务,实现电信服务附加值的提升。虚拟运营商的贡献在于,可提高基础网络的利用率,提供更好的服务。基础电信公司可以集中精力于基础业务,将大量复杂的增值业务和功能化业务转售给虚拟运营商,增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分工与合作是一个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政府的责任在于,在推动分工的同时鼓励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