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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与阿迪王达成和解 否认收购


[ 中国品牌总网      更新时间:2013/7/17  ]     ★★★

        摘要:记者从阿迪达斯方面获悉,阿迪达斯状告阿迪王侵权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但对于具体的和解内容,阿迪达斯方面向网易财经表示,“根据约定,该和解内容保密,任意一方不得公开其中内容”。但阿迪达斯方面同时强调,“我们可以确认,阿迪达斯没有收购阿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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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阿迪达斯方面获悉,阿迪达斯状告阿迪王侵权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但对于具体的和解内容,阿迪达斯方面向网易财经表示,“根据约定,该和解内容保密,任意一方不得公开其中内容”。但阿迪达斯方面同时强调,“我们可以确认,阿迪达斯没有收购阿迪王”。

  今年年初,曾有媒体报道称,阿迪达斯状告阿迪王侵权案双方取得和解,双方已初步达成和解协议。并称和解协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阿迪王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LOGO和阿迪王标识的商标;二是自4月7日起,阿迪王的所有店铺不得出现三角标和阿迪王字样,若出现违约,须赔偿300万元”。

  但随后阿迪达斯发表声明称,与阿迪王相关案件仍在审理之中,双方并未达成和解。

  据网易财经了解,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的案件辗转中国多地,诉讼期更是长达五年。2008年8月,阿迪达斯以阿迪王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阿迪王公司、华珠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特体育商城个体业主郭某诉至营口市中院。

  阿迪达斯认为,公司的ADIDAS商标1974年即在国内注册,并陆续在相关商品上注册了多个类似商标;但郭某未经阿迪达斯许可,即在经营场所 显著位置悬挂“阿迪王”、apon及倒三角图文组合标识,且其店内销售的运动鞋、服装也使用了多个与原告商标相近的标志,足以造成公众误认,侵犯了原 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诉讼的进展并未如阿迪达斯预料中顺畅。由于阿迪王提出管辖异议,该案件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开庭审理,2010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迪达斯的全部诉讼请求。期间,2009年7月21日,阿迪达斯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案件先后经过六次审理,双方在是否侵权、赔偿额度等问题上却一直未能达成妥协。其间,因多次败诉,阿迪达斯甚至一度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推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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