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旦城市桥梁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险状态,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限制或封闭交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等待处理。危桥应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
每座桥梁拟设“桥名牌”
除了身份信息外,城市桥梁的名字也会如我们经常见到的“名片”一样设立起来。《规程》规定,每座城市桥梁应具有“二牌”,即桥名牌和告示牌。
其中,桥名牌宜设置于下穿道路中心线上方的桥梁两侧护栏外,其余桥梁可设置于桥梁中部两侧护栏内。告示牌属于告示标志,宜设置于两侧桥头顺行车方向的端部护栏内侧面,告示牌上应示明城市桥梁管理单位、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
城市中人行天桥、立交桥、跨线桥、高架桥、隧道、车行通道(地道)、通航河道上的桥梁必须设置限高交通标志;通航河道上的桥梁应设置通航标志,桥墩应有防撞保护措施或警示标志;机动车车道净高小于4.5米时,应采取防止超高车辆冲撞桥体的限高措施。
桥梁管养责任方明确
当前,一些年代较久远的桥梁会出现养护权难以界定等问题,譬如靠近城乡接合部的景区桥梁权属,是属于市政,还是当地村委会,又或者属于景区?这一问题随着《规程》的制订也会得到明确。
此次征求意见的《规程》将桥梁的管养权划分为四类: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其管养任务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桥梁,其管养任务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桥梁、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桥梁,其管养任务由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建的桥梁,由桥梁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每年至少要定期检测一次
《规程》还明确,“城市桥梁常规定期检测应每年至少一次。遇有下列情况时必须组织一次常规检测:1.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桥梁在交付使用后,必须进行第一次常规检测;2.在经常性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缺损明显达到不合格状态时,应组织一次常规检测。”
一旦城市桥梁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险状态,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限制或封闭交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等待处理。危桥应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
另外,《规程》要求,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的大桥,必须设置永久性观(监)测点。新建桥梁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在竣工时设置便于观测的永久性观(监)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