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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为食品药品安全立法,制假售假者信息"全曝光"


[  中国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2/7/25  ]    

  中国品牌总网讯:《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24 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原有35 条,本次修订后增加到69 条,新增专项查处、诚信建设、监管工作考核和社会监督等多项内容。

  造假者将入监管黑名单

  为从根本上遏制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形势,除了加强监管和查处外,还要通过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失信惩戒,促使生产者、销售者自觉、自愿诚信经营。《条例(修订草案)》)特别增设了“诚信建设”的规定,主要有: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将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者、销售者记入监管档案并加强监管。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者、销售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者、销售者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假冒伪劣商品名称、违法事由等信息。

  建立分类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生产者、销售者的信用信息记录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管。生产者、销售者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将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卫生、环保、科技、质监、工商、经信、商务、金融等部门,供其在产业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进出口管理、金融信贷等相关决策时参考。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生产者、销售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实施限制准入的措施。

  重点案件实行“专项查处”

  条例新增“专项查处”相关条例,明确专项查处的范围和重点,要求对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实施专项查处。

  群众反映 强烈、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药、化肥、种子、医疗器械等可作为重点查处的商品; 群众反映强烈、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的集散地和具有明显一地一品、一地多品制假售假的地区或者市场将作为重点查处的区域。

  在实施食品专项查处时,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食品店、小餐馆的将是重点检查范围;生产、销售与标准规定不相符合、变质、过期失效的假药、劣药、医疗器械的行为,将是药品专项查处的重点。

  条例还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重点地区进行查处时, 应当加强对大宗假冒伪劣商品批发商,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服务的单位和人员的查处。

  查处假冒伪劣将列入考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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