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查处力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绩效考核,同时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规定,对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移送案件推诿或者不受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制假售假分子相互勾结,或者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将依法查处。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严重的,将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造假最高可奖五万元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打假工作中的作用,《条例(修订草案)》专门增设了“社会监督”一章。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商品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建立行业自律的制度,要求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守信表彰、失信惩戒的行业自律机制,引导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建立用户和消费者维权制度, 明确规定用户和消费者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鼓励其通过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立第三方监督制度, 要求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要求媒体加大舆论监督力度。
完善举报制度,对举报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五万元以下或者实际收缴罚没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没有罚没款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