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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将引入做市商制度,最早11月正式扩容


[  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2012/7/24  ]    

 

  针对上述情况,筹备小组在工作方案中拟允许挂牌企业用本公司的期权支付推荐费用。这样做可以在不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同时,激励主办券商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帮助企业实现快速成长,实现市场多方共赢。

  为此,筹备小组拟调整主办券商持有所推荐公司股份不能超过7%,同时不能成为其前五大股东的规定,要求主办券商潜在权益转换为普通股后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10%,同时不能成为其前三大股东。

  以期权支付推荐费用的做法事实上也是成熟市场较常见的做法,常见于场外市场的推荐挂牌业务。早些年,一些中国企业在美国OTCBB,以及其他一些境外交易所的低层次市场挂牌时也较多采取这种模式。相关投行不收任何费用,只拿股权,承诺可以在场外市场挂牌,甚至实现转板和上市。

  但这种模式也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券商如果在推荐公司持有期权或者股权,就有过度包装和尽快套现的动机,可能不利于券商履行督导者的职责。因此用期权取代推荐费用,可能需要券商以自营部门或者直投子公司持有相关权益,并做好与“新三板”业务部门之间的防火墙。

  运管机构权限仍待明确

  上述工作方案并未提及“新三板”运行管理机构的具体名称。记者了解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仅仅是一个习惯性的讲法,在正式上报给国务院的方案中也没有这样的称谓。但可以肯定的是,负责“新三板”市场运行管理的机构将肯定从证券业协会分离出来,其办公地点就选在北京金融街的金阳大厦,与证监会所在的富凯大厦仅隔一个十字路口。

  “新三板”市场的监管权边界,也处在一个十字路口上。按照证监会制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开转让和定向发行都需要证监会的核准,但发行后累计股东不超过200人或者12个月内累计发行股票融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不要求其向监管部门申请核准。

  “新三板”筹备小组在工作方案中也明确了没有盈利门槛、非实质性审核等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一致的原则,但是在具体监管权限上,与该办法有所出入。比如工作方案中写道:“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或累计融资额高于1000万元的,由运管机构审查后发行,事后向证监会备案。”

  看起来,筹备小组的方案较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更加超前,把发行核准的权力放到了“新三板”的运行管理机构。

  由于上述方案尚未成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也还在征求意见,因此最终“新三板”将在市场化的道路上走多远,还有待观察。(记者 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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