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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约束劳务派遣存争议,央企成最大阻力


[  中国经营报    更新时间:2012/6/30  ]    

 

  为解决此问题,修正案草案对 “三性”的界定做出明确规定:“临时性”以时间为节点、为标准,使用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对“辅助性”的界定是通过工作性质作为判断标准,即所在岗位是否在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对“替代性”的界定做出了更为细化的限定条件,即由于用工单位的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

  除此之外,修正案草案还提高了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门槛。《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门槛是3万元。该法实施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仅限于50万元注册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无其他要求。

  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而取得许可者,注册资本金从原不得少于50万元,提高至不得少于100万元。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门槛是3万元。该法实施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仅限于50万元注册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无其他要求。

  央企阻挠

  “虽然现在的修正案草案对《劳动合同法》修改问题做出了界定,但仍存在巨大争议,最后能否通过审议,还是未知数。”一位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改工作的专家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主任乔健介绍,围绕《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争议主要是,是否要对“劳务派遣的三性问题”做出界定和在经济形势不好的大环境下是否对劳务派遣做出从严规定。

  乔健介绍,在《劳动合同法》修改的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员发表观点称对劳务派遣的“三性”界定很困难,而且“三性”只是倡导性提法,不是强制性提法。所以不宜对“三性”做出界定。

  另一种反对声音来自企业界,尤其是央企。但参与修法调研的专家表示,滥用劳务派遣的群体主要来自事业单位和垄断央企,出于维护既得利益的目的,这些单位和企业可能成为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的最大阻碍。

  对此问题,乔健分析认为,出现这种声音,主要是今年经济形势不好,就业压力比较大。企业方面的意见是,如果在经济形势不好的背景下,法律再从严规制用工,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可能会限制通过劳务派遣等灵活用工方式来扩大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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