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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金者2100万被银行划走续:提请最高院再审


[  新京报    更新时间:2012/6/28  ]    

   中国品牌总网讯:虽然山东省高院近日终审判决,但已持续了6年的“中国黄金第一案”还远未到剧终之时。6月27日,当事人宋荣贵称,他对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划走其通过纸黄金交易获得的2100多万元感到“十分憋屈”。宋的代理律师则透露,因不满山东省高院作出的利于银行的判决,宋荣贵已在不久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

  近日,山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以“不当得利”为由撤销宋荣贵126笔纸黄金交易。该案件的背景是,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宋荣贵和樊文达在工行提供的黄金交易平台上,通过反复买卖纸黄金,获利2100多万元。

  27日,据宋荣贵的代理律师孙奇伦介绍,在10天内,宋荣贵与他的同学樊文达二人共进行买入和卖出交易合计150笔,其中126笔交易因两人获利2100多万而被银行指责为“不当得利”。

  宋荣贵说,126笔交易中,大部分操作是在黄金价格为160元/克时以145元/克委托买入,委托成功后再以市场价卖出,符合系统允许的“上下浮动20%”的区间。两次开庭中,银行均称,宋、樊二人的操作具有明显恶意性质。

  “在济南市中院和山东省高院的两次开庭中,银行方面均以系统故障为由提出撤销交易,但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孙奇伦表示。据孙奇伦透露,由于对山东省高院的判决不满,宋荣贵已在一个月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

  ■ 疑问

  何为交易系统漏洞?

  据媒体报道,法官审理发现,宋荣贵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是以一种叫“止损委托”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违反了交易规则。实际上,银行交易系统应当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没有作出正确判定,造成宋荣贵的交易没有被系统发现。

  ■ 再审焦点

  1 银行是否为交易主体?

  山东省高院的裁定认为,每一笔交易都是银行和宋荣贵双方直接发生的交易,银行并非中介而是交易的当事一方,二者之间的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孙奇伦援引相关规定称,“银行不是交易的主体,没有资格要求撤销交易”。

  2 划走2100万程序对吗?

  同时,让宋不满的还有,银行在未经他同意也未告知他本人的情况下,在2006年7月底就将2100万元从个人账户上划走,“觉得非常憋屈”。孙奇伦更是言辞激烈地称,济南泺源工行在未经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前就“擅自把钱划转”,“属于强盗行为”。

  ■ 当事人

  宋荣贵:银行说我“侵占国家财产”

  新京报:你是如何进行交易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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