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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新规惹争议:风和阳光归谁所有


[  第一财经日报    更新时间:2012/6/20  ]    

   中国品牌总网讯:听说太阳能属国家所有,今年刚开始涉足这一领域的王先生一头雾水:“阳光属于国家所有?”

  王先生是黑龙江省万意达石油工程公司的一名员工。今年春节过后,他的公司开始涉足太阳能产业。

  对于刚刚颁布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中所称“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他很迷茫。

  而天津某风电企业一位高层则直斥,黑龙江出台该条例是政府行政乱作为的表现。“其实就是某个部门寻找寻租空间”。

  实际上,“风能”“太阳能”归属权问题的背后,是探测许可话语权的归属。

  “这应该是第一例。” 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高级行业分析师陈磊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微博)》记者,以前企业勘探风能、太阳能不需要气象部门审查。

  “探测许可制度”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的消息,《条例》已于6月14日通过审议,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网站发布的文章称,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这部地方性法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条款具有操作性、针对性。” 这是国内出台的首部有关于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法制化进程中重要的里程碑。

  据报道,早在2008年,黑龙江省已经启动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的立法工作。《条例(草案)》于2008年末报送省政府,并开始征求各地市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会同省人大农林委和法工委在省内各市进行立法调研。直到今年1月,黑龙江省公布《条例(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某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开发负责人李先生,对这一条例感到困惑不解。“该政策的推行,到底是将进行政府监管,还是倾向于行业自治呢?个人觉得,该《条例》实施以后,有可能政府会单独成立一个机构来负责。”

  迄今为止,《条例》尚未公布正式版本。根据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气候资源探测实行探测许可制度。意见稿对探测许可、申请许可的条件、探测许可申请、探测许可的批准、探测的规范和要求以及探测资料的汇交等,有详细规定。

  “有关单位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记者注意到,根据意见稿,核发该许可证的机构为省发改委。那么,气象主管部门在这一审批过程中担任怎样的角色呢?

  原来,在企业申请许可证之前,还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包括“具有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与探测规模相适应的探测设备”;同时,拟使用的探测设备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要求,并在周期检定有效期内;此外,对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也提出要求——具有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与探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往,开发一个光伏项目,通常会涉及环保、国土及发改委、电力等部门,由上述部门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批或评估。按照这个条例,气象部门的角色似乎更重要了。”某光伏企业副总经理向本报记者表示,他个人不赞同黑龙江当地有关部门的这种做法。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的是省气象主管机构。这似乎意味着,气象部门对于风能、太阳能探测的资格具有了话语权。

  黑龙江气象系统的一位人士对本报记者回应说,开发气候资源得依法开采,要规范,过度开采会破坏环境。在这种情况下黑龙江才出台这样一个《条例》。他还表示,企业要开采就得符合标准,比如探测仪器要标准化;如果仪器不标准,探测的资料也不准确。

  买数据与协助收集数据

  某光伏企业高层也猜测,风能及太阳能探测资源在黑龙江被收归国有的意义,除了今后企业要取得所谓的“许可证”之外,也有可能是在“协助”有关部门做数据收集。

  湘电风能有限公司一位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他们在华北地区的项目从不需要提交气象部门审批,但需要从气象部门获得技术数据和评估,以决定建立风场的规模等。

  谈及此前光伏企业与气象部门的合作,上述某光伏企业副总经理也表示,国内有些较大的县城因有很多荒地,加上风电资源探测资料不够完善,气象部门往往会向风电及光伏项目的投资方提供一些累积数据。“这种数据一般是要收费的,有的数万元,有的则可能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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