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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利益相关方紧急游说


[  经济观察报    更新时间:2012/6/16  ]    

    中国品牌总网讯:计算机字库行业举步维艰,根源在于版权保护的缺失。利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正在征求公众意见之际,中国中文信息学会与字库公司联合“游说”,发布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部分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方正)是这场重大法律修订的“游说者”之一。它的“游说”冲动,源自过去几年几起有关方正字体方面的版权纠纷。在近日举行的中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研讨会上,方正案例也成为法官和专家讨论的焦点。

  2007年,方正的员工在玩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下称暴雪)出品的《魔兽世界》(微博)中文版时发现,游戏中使用的中文字体都没有获得相关授权,双方对簿公堂,方正向暴雪索赔4.08亿元人民币。时至今日,这起“中美IT知识产权第一案”仍未能令双方满意。

  2008年,方正发现宝洁公司在洗发水瓶上用了“方正粗倩简体”当中的两个字“飘柔”,没付一分钱,方正将宝洁公司告上法庭。但一审和二审结果截然不同:一审认为方正倩体字库可进行整体保护,单字不予保护;二审则直接认定宝洁已获方正的“默示许可”。

  可见,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对字体侵权的具体案例裁定标准不一,这给字体的维权带来诸多不便和不确定性。因此,“游说者”的建议主要有两点:一是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字体设计属于美术作品;二是明确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

  这样的“游说”,只是此番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期间的一个缩影。

  三次修订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透露,2001年和2010年,《著作权法》曾两次修订。第一次是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第二次是为履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的裁决而进行的被动修改。

  阎晓宏坦承,这两次修订均具有被动性和局部性的特点。因此,这几年有关修改《著作权法》的提议已成为社会各界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关注。这些呼吁不仅来自司法、行政和教学科研部门,更多来自著作权人和产业界。

  国家版权局专员许超回忆前两次修订时说,第一次的修订从1998年开始启动,但初稿在送至全国人大讨论时,因修改草案未能提及互联网以及没有修改广播使用作品不付费的规定,而遭遇质疑。最终国务院选择了撤稿。

  事实上,这一次的修订是为了加入世贸组织而做的选择。尽管改动30余处,但并未减弱原法的计划经济色彩,也被质疑为缺乏时代感。此后,因时间紧迫,2000年重新讨论的修改草案有关互联网的内容简单提及,具体则另出台相关条例来补充。

  不过,单就音乐作品而言,这一次的修订有了一个突破,明确规定,广播已经出版的录音作品,虽然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授权,但必须支付费用。尽管直到10年之后,中央电视台才成为第一家真正付费的广播机构,但其立法本意不可忽视。

  2010年第二次修改著作权法的起因也与世贸组织有关,因此,这一次的改动仅是针对世贸组织裁定中国违反公约精神的两处条文,一是废除第四条第一款;二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新增了著作权可以抵押。

  第三次修改的幕后推手之一是著名作家张抗抗。2011年全国政协会议开幕当天,张抗抗递呈总理温家宝一封信,希望总理对知识产权保护给予关注。3月4日,总理在信上做出批示,请国务院法制办对于修订《著作权法》给予重视和关注。

  2011年7月13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正式拉开帷幕。国家版权局专门委托了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分别起草《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建议稿。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向社会发布了《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

  四大争议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在近日举行的中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研讨会上透露,历时三个月完成的草案建议稿一共是八章88条。在王自强看来,这个建议稿最大的特点和现行法相比有四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体例重大调整,由现法六章61条修改为修改草案八章88条,整个法律体系篇章结构作出了重大调整;二是在修改草案里面涉及到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权利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加;三是调整了著作权授权机制和市场交易规则;四是加大了版权保护力度,增加了行政执法措施,提高法律许可的标准,增加了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王自强透露,草案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间,国家版权局的局长以亲笔信的方式向37个立法司法行政社会团队、协会部长和副部长发出了直接征求意见函,与此同时向国家48个部委发出了书面征求意见函。

  截止到5月底,一共收到将近1600份不同意见,其中部委意见48份,版权行政机关意见29份,司法机关意见3份,科研单位意见6份,还有123份是来自社会各界,同时也收到了来自世界各国包括政府、全民组织、产业界的18份意见书。

  王自强说,本次修法最具争议的规定也有四个方面:一是关于法定许可制度,现行草案里面的第46条和第48条的规定;二是关于集体管理的规定,就是现行草案第60条关于延伸规定;三是第69条,关于ISP避风港责任的规定;四是第70条,作者难以行使权利,多次使用、反复使用、广泛使用的作品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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