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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国标规定过于笼统,效力令人担忧


[  法人    更新时间:2012/6/6  ]    

    国标遗憾

  “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出台国标是基于快递行业整体意义上的指导性标准,但是各个快递企业的情况不一,而且在市场规律为导向的今天,如果标准制定太死,可能会限制快递企业的自主经营。”上述快递公司人士认为。

  徐勇也认为,标准应具有前瞻性、可视性、可操作性等几个特点,但此次国标在一些方面并不尽如人意。

  “首先是关于快件赔偿问题,目前法律往往依据合同法的标准来探讨快递公司的格式合同是否违法、是否公平。但合同法不可能对赔偿标准有明确规定。”徐勇告诉记者。关键问题还在于对于快件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范,目前的情况是,当快件遗失或损坏,消费者不知道该赔多少,快递公司也不知道该赔多少,法官也不知道该判多少,这无论从何角度来看都是不公平的。

  “当快件遗失情况发生时,同样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地区可能判赔全价,另一个地方可能只判赔两百元。”徐勇说。

  他建议,可参考铁路及航空运输中关于包裹、行李遗失的相关规定,如民航总局颁发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明文规定,对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我国《邮政法》也可增加针对快件遗失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针对国标中关于开箱验视的内容,徐勇也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快递服务最基础的服务内容就是递送功能,像开箱验视等属于增值服务,是客户的额外要求,增加这样的服务必然要增加成本,那么客户就应该为此埋单。

  “开箱验视更多就是为了商家提高服务信誉、口碑、吸引客户的营销手段,不让客户承担那就该卖家自己承担。”徐勇对记者表示,但是现在的情况是,电商和消费者都不愿为此付费,却要快递公司来承担,这显然并不合理。

  此外,国标只是笼统规定了开箱验视,但是如何验视,怎样在合同中作出约定,产生的费用谁来承担等细则并未明确,也是国标遗憾之一。

  徐勇对此建议,可要求快递双方签订相关合同,明确约定是否支持开箱验视,对于验视内容、验视程序、验视费用等由双方通过合同进行规范。甚至可以将此内容写入运单,让用户也清楚明白。凡是不签订合同的,快递公司均有权拒绝验视。

  “标准应该是很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但现在的标准并不具备这些特点。”徐勇说,此次国标意义更多的在于,企业可以依据此标准来制定自己的企业标准,而不是去执行这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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