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定,在当庭查看的支付过程中,所有页面均无“易宝支付”具有货款监管、信用担保等信息,点击确认付款后的指令内容显示直接进入商家账户,并无款项进入支付平台等待买家确认收货等字样。网上支付系新型支付方式,交易流程和规则由经营者制定并公布于网页,使用者难免生疏。杨女士以其他网上支付服务产品(支付宝)的功能类推所有网上支付产品,即属误解所致。
法院认为,杨女士与易宝支付既无合同约定应当附信用担保功能,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应提供信用担保义务,而网上支付的商业实践也不是所有支付都需附信用担保功能,因此法院驳回杨女士的诉求。
法院提醒易宝支付应对网页说明内容进行完善,对款项流转方法和后果进行更清晰、明确的提示。
据悉,窦女士也因类似情况损失2.65万元提起诉讼同样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