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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超长期存折遭遇尴尬


[  经济日报    更新时间:2005/9/3  ]    ★★★

    泉州网消息: 四川宜宾一储户一张39万的旧币存单,存了近50年之后,银行只答应兑付39元。储户认为银行应该给一个合理的说法。

  2000年3月,四川宜宾县柏溪镇村民黄正华在家里清点古书时,意外地发现了一本他父亲遗留下来的一本存折,该活期存折是父亲黄建臣在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县支行柏溪营业所办理的。开户日期是1955年1月11日,开户金额是193万元。上面清楚地记录了黄建臣从当年1月13日至7月18日期间的取款次数和金额,及所剩余额39.183万元。

  黄先生带着存折到宜宾县人民银行咨询。银行负责人告诉他,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县支行现已分离为县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柏溪营业所的业务也移交给县工商银行。于是,黄正华又来到县工行查询,被告知没找到存折的留底资料。2001年3月,黄正华再次到工商银行柏溪支行询问,仍无结果。 

  今年初,黄正华找到工商银行宜宾支行,该行告诉他,由于存折上是旧币,只以1万元旧币换1元新币比值兑付;按银行有关政策规定,作为长期不动户,其父黄建臣的存折余额是久悬未取款,应不计利息,所以只能支付黄正华39元。而黄正华提出要银行支付与存折上同等金额的新币或支付旧币的要求都不合规定。

  可黄先生怎么也想不通:一是存折虽是1955年1月存入银行的,既然当年2月就进行了币制改革,但到当年7月18日,取款后的金额仍为39.183万元,这是不是币制改革后的数字呢?二是银行弄丢了储户的存单,该不该承担责任;三是存了48年的存折,为什么没有一分钱的利息;四是一般公务员1955年的工资只有几元,高的才10多元。当初39元能买两只大肥猪,存了近50年反而只能买两只鸡,怎么说也说不通啊!

  照片上黄正华拿着发黄的存折向人解说。

  专家意见:客户权利不过期

  《宜宾晚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宜宾市支行管理处的一位负责人,他告诉记者1955年2月币制改革后,旧币已经停止流通。虽然当年7月储户都在按旧币单位进行取款交易,但银行支付给储户的只能是按照比值折算后的新币,因此储户39万的旧币只能是39元。至于储户的档案银行应该保留多久是商业银行内部规定的,按照银行管理的有关办法,银行的业务员将储户的档案弄丢,该业务员应受到银行的处分或处罚,弄丢档案的银行应该承担储户的损失。而黄正华所持的存折留底资料究竟是在什么环节弄丢的已经无法查证,承担此事责任的主体就无法确认。储户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来裁定责任主体,以获取相应的赔付。

  律师意见:银行应分段计息

  工商银行宜宾支行的答复是否占理,黄正华的疑虑有无道理,成都致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俊提出几点法律意见:

  一、根据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规定: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币,自发行新币之日起,一切货币收付均以新币为计算单位。从同一日起,按法定比率折合新币计算和清算。而宜宾储户黄正华之父所遗留存折显示记录直到该年的7月18日都仍然在以“万”为单位进行交易。那么储户有理由认为该记录是新币的计量单位而不是旧币计量单位。如该存款银行不以新币计量则明显违反国务院的命令,而储户不能因此承担责任。

  二、在国务院的命令实行之后,如出现了记录的错误,银行应当有义务通知储户变更记录,如储户拒绝,可依法提起诉讼。但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银行未有任何举动,银行已经丧失诉讼时效。

  三、储户的存单是储户惟一的合法存款凭证。银行不能以客户资料丢失为由拒绝客户要求。丢失资料就是银行的责任,怎么能要储户承担责任。

  四、银行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是长期的,长期通常是指15年保管期限届满后,银行可以销毁。但并不意味着客户权利也被一并销毁。而且在销毁之前,银行应当履行通知义务。何况银行的解释不是销毁,而是丢失。

  从法律逻辑上看,罗俊认为,该行应从1955年至兑现之日的时段,按国家已多次调整过的利息,向储户分段计息,并按央行有关规定按新币兑现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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