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协议非合同,只是形式
“供油框架协议不是合同,目前成品油批发向全社会所有单位公开,有没有这个协议意义不大,再说他们4月一分钱的油也没有在我们这里开(买)过,”刘成利昨日在电话中回复本报,“签这个协议只是一个形式。”
刘成利所指的“形式”即根据相关规定,该区民营加油站每年均需年审,年审合格则继续营业,年审不合格则关门。其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是:年审时必须提供和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签订的供油协议。
“我们不想签这个协议,我们是在地方政府部门的要求下才签的。”刘成利说。
至于为何协议只签一份,刘成利的答复是:“因为我们要留存(指存档)。”
刘成利没有就协议的最后一条“解释权归属乙方”作直接答复。
面对“霸王合同”的指责,中石化重庆分公司新闻发言人向仕铭的答复是,该公司有统一版本的供油合同,目前还无法确认涪陵分公司的供油合同与统一版本有什么区别。向仕铭说,这个合同是在涪陵区商务局协调后签署的,如果民营加油站对此合同条款有异议,可以不签,也可以坐下来谈,如果“谈不拢”,可以请商务局一起来谈。
涪陵石油成品油协会援引《合同法》第一章1~8条的规定“签订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另一方;权利、义务遵循公平原则”,认为两大石油公司在起草拟定格式协议前,并未找该协会“协商”或所属加油站征求过意见。“而且所签订的协议只给一份复印件,正本都不给一份,况且该协议的第12条4款规定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但实际正本一份不给。”
律师:协议依旧适用《合同法》
重庆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川认为,在本事件中,尽管乙方(中石油、中石化)不认为这是一个正式合同,但因其实际内容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构成了双方的经济契约关系,因此依旧适用于《合同法》,中石油涪陵分公司认为其系框架协议就可以不适用《合同法》缺乏法理支持。
不过,中石油涪陵分公司只给民营加油站一份协议复印件的做法,“只能在道德上说不过去”,因为协议上已经明确写明了“双方各持有贰份”,在法庭上对方可以狡辩是给了两份,民营加油站将面临举证难题。
马川说,至于“合同解释权归乙方”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只要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出现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此条款无效,或应采用有利于当地民营加油站的解释。(记者 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