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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拟规定录音制品不经允许可使用


[  现代快报    更新时间:2012/4/5  ]    
不经授权可使用著作权人录音作品,著作权法草案引质疑

  高晓松、汪峰声讨“第46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的第46条内容。这项内容像是扔到原创音乐界的一枚炸弹,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有律师认为,草案只是有不妥之处,有待完善。

  □现代快报记者 张瑜

  音乐人发微博引发大讨论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CEO周亚平,是较早关注本次著作权法修改的音乐人之一。他在2日晚发了一条微博,希望大家注意第46条,即: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在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公布了修改草案的全文,第48条列明了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的相关条件,其中就包括向有关部门备案、表明出处、交纳一定费用等。

  随后,李广平、高晓松、汪峰、陈楚生、曹轩宾等音乐人也开始关注此事。“给大家介绍下这个新法的实质: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这个新法唯一的好处,就是Lady GAGA新专辑发表三个月后,国内就可不经授权使用及翻录。”高晓松连发数条微博加以质疑。

  音乐人在行动

  由于修改草案正在征集意见中,不少音乐人也希望抓住机会,将自己的声音传递出去。李广平在微博中说,他受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主席付之成林和常务副主席秘书长金兆钧委托,特地设立一个邮箱,收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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