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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拟规定录音制品不经允许可使用


[  现代快报    更新时间:2012/4/5  ]    

 

  高晓松表示,在下周的音乐风云榜颁年度音乐奖时,他会以主席身份呼吁全行业向立法机关陈情。还有不少音乐人发起“音乐集结号”,号召音乐人抛弃成见、自重才华,捍卫创作人的自我尊严。

  而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业委员也在微博中表示,将于9日、10日召开紧急会议讨论草案,传递行业声音、争取应有权利。

  但一些律师却不以为然。浙江杭州的一位律师陈钟说:“我未读出草案有强盗行为,只是为了让作品广泛流通。”他认为,草案的第48条适用不能单独理解,应结合草案46条、50条、59条理解和适用,相互间为互相制约。南京的几位律师在受访时表示,这次修改草案的出台是有相应背景的,是为平衡各方利益。

  质疑

  扩大许可范围

  明显偏袒互联网?

  在现行著作权法中,相关规定在第39条,即: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周亚平认为,按现行法律,音乐人创作的音乐作品是否允许别人使用,这是以音乐人自愿为原则的法定许可,而草案则将其变成了强制性的法定许可。他认为对音乐作品强制性法定许可,架空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

  高晓松指出,“新法明显偏袒互联网”。汪峰则表示,目前国外为尊重知识产权制定了更严厉的法律,而我国著作权法的这次修改却让他非常失望。

  歌手的价值

  将超过作品?

  为何音乐人如此担心?周亚平认为,如果46、48条通过的话,唱片公司将不会再为打歌投放广告宣传成本。“只要谁的歌火了,我直接翻唱就好了,只要歌手好制作好,就有可能超过原唱,不花宣传费坐等收钱。”他指出,这将挫伤到原创音乐的积极性,导致“歌手的价值要大大高于作品的价值”。

  音著协成了

  最大的受益者?

  另外,针对第46条,周亚平提到的另外一个恶果是,当作品失去垄断地位后,唱片公司也失去了买断版权的动力,歌手失去了对原唱市场的垄断,导致大家对同一作品的不同演绎形成更加激烈竞争态势。

  而第48条中,规定的条件是“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周亚平认为这意味着“音著协变得更为强势,唱片公司的生存环境更加险恶。

  不少音乐人都担心,更加强势的音著协会“趁火打劫”,收费时可能会分成创作人的收益,音著协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而创作者却更加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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