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智伟业策划专家
品牌策划管理专家
闽南企业管理网
闽南企业管理网
 品牌总网 >> 热点报道 >> 每日关注

著作权法拟规定可未经许可翻唱他人音乐作品


[  人民网    更新时间:2012/4/5  ]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的第46条内容。这项内容像是扔到原创音乐界的一枚炸弹,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有律师认为,草案只是有不妥之处,有待完善。

音乐人发微博引发大讨论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CEO周亚平,是较早关注本次著作权法修改的音乐人之一。他在2日晚发了一条微博,希望大家注意第46条,即: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在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公布了修改草案的全文,第48条列明了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的相关条件,其中就包括向有关部门备案、表明出处、交纳一定费用等。

随后,李广平、高晓松、汪峰、陈楚生、曹轩宾等音乐人也开始关注此事。“给大家介绍下这个新法的实质: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这个新法唯一的好处,就是Lady GAGA新专辑发表三个月后,国内就可不经授权使用及翻录。”高晓松连发数条微博加以质疑。

音乐人在行动

由于修改草案正在征集意见中,不少音乐人也希望抓住机会,将自己的声音传递出去。李广平在微博中说,他受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主席付之成林和常务副主席秘书长金兆钧委托,特地设立一个邮箱,收集意见。

高晓松表示,在下周的音乐风云榜颁年度音乐奖时,他会以主席身份呼吁全行业向立法机关陈情。还有不少音乐人发起“音乐集结号”,号召音乐人抛弃成见、自重才华,捍卫创作人的自我尊严。

而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业委员也在微博中表示,将于9日、10日召开紧急会议讨论草案,传递行业声音、争取应有权利。

但一些律师却不以为然。浙江杭州的一位律师陈钟说:“我未读出草案有强盗行为,只是为了让作品广泛流通。”他认为,草案的第48条适用不能单独理解,应结合草案46条、50条、59条理解和适用,相互间为互相制约。南京的几位律师在受访时表示,这次修改草案的出台是有相应背景的,是为平衡各方利益。

质疑

扩大许可范围明显偏袒互联网?

在现行著作权法中,相关规定在第39条,即: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周亚平认为,按现行法律,音乐人创作的音乐作品是否允许别人使用,这是以音乐人自愿为原则的法定许可,而草案则将其变成了强制性的法定许可。他认为对音乐作品强制性法定许可,架空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

 

1 2  下一页

上一篇 上一篇文章: 中建农三大行网站未按要求公示收费...
下一篇 下一篇文章: 香港载17人货轮在日本南部海域失去...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品牌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www.ppzw.com)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软件、程序、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均在网上搜集。 访问者可将本网站提供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网站任何内容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网站内容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
※ 联系方式:品牌总网管理客户服务部 电话:0595-22501825
 图片资讯
1 2 3
财智品牌营销全攻略 品牌系统化与营销落地化
 社会动态
 视频推荐
 商机在线
 分类信息
 图片新闻频道
 招商加盟
 

版权所有: 品牌总网   闽ICP备16034782号-1 本网站法律顾问:郑明汉 律师

Copyright © PPZW.COM 2002-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QQ:383485670 加盟商在线QQ:

Email:qy@PPzw.com

闽公网安备 35052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