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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拟规定可未经许可翻唱他人音乐作品


[  人民网    更新时间:2012/4/5  ]    

 

高晓松指出,“新法明显偏袒互联网”。汪峰则表示,目前国外为尊重知识产权制定了更严厉的法律,而我国著作权法的这次修改却让他非常失望。

歌手的价值将超过作品?

为何音乐人如此担心?周亚平认为,如果46、48条通过的话,唱片公司将不会再为打歌投放广告宣传成本。“只要谁的歌火了,我直接翻唱就好了,只要歌手好制作好,就有可能超过原唱,不花宣传费坐等收钱。”他指出,这将挫伤到原创音乐的积极性,导致“歌手的价值要大大高于作品的价值”。

音著协成了最大的受益者?

另外,针对第46条,周亚平提到的另外一个恶果是,当作品失去垄断地位后,唱片公司也失去了买断版权的动力,歌手失去了对原唱市场的垄断,导致大家对同一作品的不同演绎形成更加激烈竞争态势。

而第48条中,规定的条件是“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周亚平认为这意味着“音著协变得更为强势,唱片公司的生存环境更加险恶。

不少音乐人都担心,更加强势的音著协会“趁火打劫”,收费时可能会分成创作人的收益,音著协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而创作者却更加弱势。现代快报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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