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与日俱增
上世纪90年代前期,每年宣判的高官腐败案件也就是1至2起,个别年份空白,而从1997年开始,逐渐趋上升之势,2010年达到峰值(12例)。这说明,高官腐败案例的判决数量在呈逐年上升态势。
不仅如此,高官贪腐的涉案金额也在不断增加。所选案例中,除7例尚未判决、4例没有涉案金额记录或者涉案金额不在计算范围之内,其余89例共涉案金额约77699万元,平均每例约873万元。
上世纪80年代2例,1例受贿2万多元,另1例没有涉案金额纪录;上世纪90年代15例,共涉案金额约366万元,平均每例约24万元,其中最高涉案金额55万元;本世纪83例,其中3例没有涉案金额记录(或者涉案金额不在计算范围内),7例尚未宣判,其余73例,共涉案金额约77331万元,平均每例约1059万元,其中最高涉案金额达到19573万元。
腐败高官常犯十宗罪
腐败高官的犯罪内容大致可归纳为十个方面。
具体包括:一,通过帮人办理各种证件、争取各种计划指标而受贿;二,通过工程项目营私舞弊而受贿;三,通过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而受贿;四,通过土地、房产暗箱操作而受贿;五,帮助公司违规运营而受贿;六,组织人事腐败,如通过帮助升职、留任、调动工作、就业等而受贿;七,庇护犯罪,如通过庇护经济犯罪,帮助走私或违规进口,干涉有关案件的办理,为律师谋利等而受贿;八,贪污挪用公款公物;九,滥用职权,如,支持开设“博彩”项目、支持和纵容违规经营、武断决策引进项目失败,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等;十,权色交易,如包养情妇、重婚等。
河南省原副省长吕德彬是因家庭变故而演变为雇凶杀人,由此成为唯一因普通刑事犯罪,不牵涉权钱交易而被处以死刑的高官。
上世纪80年代后期及90年代前期,高官腐败涉案面相对单一,而且主要局限于经济领域。当时,商品经济刚起步,实行价格“双轨制”,腐败高官利用计划内行政审批权,“走后门”、“批条子”,搞“权力寻租”活动。1987年宣判的两个案例,一个帮人办理香港单程通行证而受贿;一个为报答“红颜”而为公司货物走私开绿灯。上世纪90年代初宣判的两个案例,一个帮助农民联系水利工程和办理采金人员指标而受贿;一个收人钱物后,帮人办理计划外运煤手续。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高官腐败向权力集中、资金密集、利润丰厚、竞争激烈的经济领域各个层面延伸,涉及违规贷款、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股票上市以及产品审批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