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是中央制定的反腐败“五年规划”的收官之年。在这一年初始,回望25年来的100起省部级以上高官腐败案,或许可以帮助我们总结案件特征,剖析制度弊端,为未来的反腐败工作提供借鉴。
2012年,是中央制定的反腐败“五年规划”《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今年1月8日至11日,召开了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评估“五年规划”的成果,部署中央反腐败的新战略,是此次全会的主要议题。
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腐败与反腐败始终是一个热点问题。30年来,官员腐败的数量不断增加,层级不断提高。据不完全统计,贪腐且受到法律制裁的副省(部)级(含“享受副部级待遇”)以上官员已有百人。
腐败遍及公共权力领域
据统计,我国内地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受到法律制裁的副省(部)级以上官员,分布于除西藏外的其他各省、市、自治区,涉及从中央到地方,从党政部门到司法机关,再到垄断性国有企业等各个系统,几乎涵盖所有公共权力领域。
整体看来,经济发达地区,高官腐败案发率相对高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但也有例外,像广西、贵州,经济相对落后,高官腐败却并不太落后);中央企业、银行金融系统、铁道系统、公安司法系统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官腐败案例也相对较多。这表明,谁掌控的公共权力资源多,公共权力运作的空间大,腐败的几率就越大。
表明,腐败高官开始犯罪时的平均年龄约51岁,最小的36岁,最大的65岁。其中,大多数腐败高官是在50岁到60岁这个年龄段开始犯罪的。
案发前,这些高官都有显赫头衔,包括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一把手7人、省政协主席5人、省委副书记3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2人、副部长3人。 虽然是副省部级以上的高官犯案,但法律并没有为他们网开一面。纵观百名腐败高官,除3人自杀和外逃,7人待判决外,其余90人的量刑情况是:死刑6人,死缓26人,无期徒刑16人,这三项刑罚约占53%。另有4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