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中院向原武威市文化馆干部、“强奸女演员”冤案受害人做出41.3万元的国家赔偿决定
精神赔偿仅5万 裴树唐要上诉
【中国品牌总网讯】7月5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武威市文化馆干部、“强奸女演员”冤案受害人裴树唐送达了赔偿决定书。法院决定赔偿裴树唐被违法羁押2557天的赔偿金人民币36.3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今年5月31日,曾轰动全国的武威市文化馆干部强奸女演员一案当事人裴树唐向武威中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累计索赔数额高达3729841.87元。裴树唐向赔偿义务机关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的赔偿要求为:侵犯人身自由共7年,索赔数额为363937.81元;侵犯国家法定节假日共7年,
依据《劳动法》“职工节假日加班工资应按日工资三倍给付”的规定累计索赔25904.06元。而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需文告见报),并同时提出3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其它包括律师费、交通费、信函、邮寄等费用索赔数额为34万元。武威中院认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请求人裴树唐被判处刑罚后,经再审改判无罪,对其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做出赔偿。裴树唐于1986年8月30日被羁押至1993年
8月29日刑满释放,共被违法羁押2557天。按照国家上年度即职工日平均工资142.33元的标准,赔偿请求人裴树唐人民币363937.81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综合考虑受害人、国家侵权人、造成的后果以及武威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类客观因素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决定赔偿裴树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裴树唐申请赔偿7年中91天法定节假日的损失25904.06元以及申诉、上访等其他花费损失34万元的请求,不属于国家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对于武威中院做出的赔偿决定,裴树唐当即表示不服。裴树唐告诉记者:“该决定未就申诉、上访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考虑,25年的精神损害只赔5万元无异于杯水车薪,况且该决定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要求未予理会。既然法院错了,为什么连一个最起码的赔礼道歉都没有?”裴树唐表示,将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