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裴树唐“强奸女演员”冤案始末
●1986年8月5日下午3时许,原武威市文化馆干部裴树唐召集部分文艺骨干在自己的办公室内研究安排参加当年9月份职工业余文艺调演的有关事宜。会后,业余歌手刘慧芳(化名)在练唱时存在吐字和气息方法上的错误,裴树唐为其单独做辅导。时隔9天后,刘慧芳在其未婚夫的陪同下,突然以强奸罪对裴树唐进行控告。
●1986年8月30日,裴树唐被执行逮捕。当年12月17日,原武威市(今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裴树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87年3月20日,武威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1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维持了一、二审判决。
●1993年8月29日刑满释放。
●2000年10月下旬,裴树唐突然收到刘慧芳转交的亲笔忏悔信,坦承造成“冤假错案”的真相。
●2009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甘肃省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09年12月11日,甘肃省高院指令武威中院再审。
●2010年7月21日上午,历时24年,充满悬念的这起“文化馆干部强奸女演员案”在武威中院再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同年8月31日,武威中院再审裁定撤销了原武威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及原武威地区(现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发回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1年1月11日下午,该案重新在凉州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审理。1月26日,凉州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该案的无罪判决书送达裴树唐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