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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家电生活消费三大行业消费陷阱


[  南方日报    更新时间:2011/3/15  ]     ★★★★★

        摘要:据介绍,部分消费者反映商家在销售“以旧换新”家电时,未告知清楚相关规定,待其提供外地身份证申领补贴款时,商家才告知外地身份证不能享受该政策补贴。

  □案例一

  开发商逾期交楼

  退款再赔违约金

  2006年底,赵某芬跟开发商东莞市利澳花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澳花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一套房,合同还约定,交房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前,若逾期180天后交房,赵某芬有权解除合同,利澳花园应当自赵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9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同时还需按照赵累计已付款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合同签订后,赵某芬支付首期款(含已付定金),余款由第三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后支付给开发商。然而,开发商不但逾期超过180天未能交付楼房,而且交楼时间还不能确定,赵某芬随后将利澳花园告上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

  法院审理后判决,开发商逾期交楼,已经构成了赵某芬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开发商需依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此判令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支付赵某芬的购房款和违约金。

  □案例二

  物管公司多收费

  被判向业主退款

  东莞横沥新世纪华庭许多业主发现,小区物管安厦物业公司存在多收管理费的问题。于是,阿香等20多名业主开始和物业公司较真,阿香还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多收的费用。

  阿香住在小区的5座一套房内,从2008年6月至2009年10月共计17个月,每月被收取206元,这跟她以前比起来贵了一倍。阿香向朋友咨询物业管理费的计算问题,发现收费跟物业公司的资质有莫大关系。阿香了解到,安厦物业持有的是三级物业管理资质证,按照《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只能按三级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根据200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规定,三级服务等级的收费标准为没有电梯的是0.9元/平方米。可是,安厦物业公司认为自2008年6月以来双方履行的收费标准一直是1.8元/平方米(无电梯)。

  有了这个可靠的根据后,阿香终于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物业公司拿出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内容显示,1.8元/平方米收费是合同约定的,所以不需要退还物业费。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厦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应予以退还。二审法院也维持原判。最后,物业公司退回阿香1647.94元,其他业主也相应拿回补偿。

  ◎1019条

  去年,市12315中心涉假案件线索有1019条,占举报数量的21%。其中食品592条,显示《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明显提高,导致这方面的举报有所增长。

  ◎57件

  去年市12315中心共接到关于手机问题的申诉达841件,高居各类申诉榜首。但与2009年相比,数量减少57件,占消费申诉的比重由34.2%下降到28.7%。

  ◎2487件

  去年共受理各类无照经营举报案件2487件,同比减少11.8%。无照经营举报仍然较多,主要集中在小百货零售、快递服务、中介、服装加工、美容美发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

  ■众议3·15

  现在为什么还要大炒特炒3·15,说明目前还处于有意识地培养商家的诚信意识和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时期,如果所有的商家都自觉地培养这种意识,就不需要在每年的这个时间来提醒他们:该对消费者诚信了!

  ——— 东莞市某文化传播公司总经理周扬

  跟朋友聊天的时候大家都说,中国的消费者实在不容易,要买什么产品之前,必须要了解一些这个产品的专业知识,要买电脑了,就去学很多电脑知识,要买汽车了,上网看书查汽车各种零配件的相关知识,这不是我们愿意的,是被商家逼的,你不专业不行,不专业就很容易被忽悠。

  ——— 东莞市某保险南城分部公司业务经理曹丽贞

  统筹 南方日报记者 刘慕华

  撰文

  南方日报记者 刘慕华 马喜生王慧慧 曾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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