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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1·04”持枪杀人案被告人刘建军被判死刑


[       更新时间:2011/3/14  ]     ★★★

 

  被告人刘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建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事部分依法赔偿。

  宣判后,被告人刘建军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告人刘建民提出上诉。

  2010年12月29日凌晨,德州市德城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德州实华公司工人窦广东在自家门口被害。2011年1月4日11时20分许,泰安市发生一起持枪杀人案件,造成3位民警和1位协勤不幸殉职。两名犯罪嫌疑人中,刘建军被抓获,刘鲁民开枪自杀。

 


    在堵截持枪歹徒战斗中负伤的泰安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刘峰(右)和中队长赵伟在医院治疗(1月5日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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