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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少女坠亡案”家属被拒旁听


[  《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10/10/27  ]    ★★★

 

    二 政府为何先火化后赔偿


  邱昌红的父亲邱永贵到现在也想不明白,女儿出事是在2010年9月4日,为何事隔两天,也就是9月6日,警方才通知家人邱昌红跳楼的消息。


  “她身上带着身份证和手机等物品,要想找到联系家人的方式应该很容易,为什么要拖延两天?”邱家人很是不解。


  更让邱家人不解的是,凤凰县政府坚持先火化后赔偿。


  冯文滔告诉《法治周末》记者,9月8日,邱家人从湖北老家赶到凤凰县,一直等到9月21日,事情还是没有什么进展。“带去的钱只剩下十几元了,最后连吃的都舍不得买。”冯文滔说。


  “他们(凤凰县政府)对我们始终不理不睬,我对有关方面负责人说,‘出于人道主义是否可以先给我们一些生活费’,他们说‘不火化就没钱’。”冯文滔说。


  邱永贵说,他们当初坚决不同意将尸体火化,但凤凰县有关方面一直催促。凤凰县有关部门一名田姓负责人对他们说:“你们不同意的话,我们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走,进行强行火化。”


  对于凤凰县政府的强硬态度,邱家人既愤慨又无助。


  冯文滔说:“我告诉他们,谁把尸体拉去火化谁就要为此事负责,但我们只是农村种田的老百姓,不懂法,对于他们说的强行火化还是无能为力。”


  据邱家人介绍,凤凰县公安局某副局长也曾说过类似“强行火化”的话。


  邱昌红的哥哥邱昌鹏表示,当时以为真有这么一条法律规定,所以尽管极其不情愿,但还是同意火化了,后来才知道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


  10月2日,在湖北省阳新县委、县政府的协调下,邱昌红的家属和代理人唐远瞩作为代表,与凤凰县政府达成一致,将邱昌红的遗体火化于贵州省铜仁地区。


  遗体火化后,凤凰县方面提前向家属垫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共16万元。


  唐远瞩说,因为邱昌红生前在浙江省温州市打工,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尽管她是农村户口,对于她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还是按照城镇补偿标准计算,补偿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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