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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解析阿里巴巴争夺战:又一场国美战争


[  华夏时报    更新时间:2010/10/9  ]    ★★★

        摘要:如果说国美战争的发生,是因为黄光裕触犯了刑事法律风险,并引爆了公司治理法律风险等“大事件”引起,倒也可以理解,而已经硝烟弥漫的阿里巴巴“争夺战”,却传言因为5年前的一份协议条款即将生效而引发。虽然,这传言确实可笑且可疑,但是当事人的只言片语中又似乎证实了这一传言的真实性。人们不禁要问:这个商业世界到底怎么了?马云

 

  如果以雅虎“已经赚到大钱了”为由,要求雅虎退出阿里巴巴,可能将难以行得通,因为这不是“钱”的事,而是“理”的事,因为这是雅虎自己决定的事情。

  当然,如果双方之任何一方因为“买卖不成”而闹出纷争,并做出任何有损阿里巴巴的行为,则都将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不仅仅是 “理”的事,更是有违“法理”之事,而有违“法理”之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马云和杨致远的认识

  应该说,目前出现的“阿里巴巴争夺战”,一定程度上说明马云在对外融资过程中,依然存在对相关法律风险识别估计不足的情况,而成长于发达资本市场——美国本土的资本方雅虎,则往往经验比较丰富。同时,阿里巴巴也不是个案,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很多中国企业对外融资过程中,也都存在这种情况,如太子奶与英联、摩根、高盛三大投行的“对赌”而最终导致太子奶的毁灭,及太子奶李途纯因对赌失败不择手段而入狱,如飞鹤乳业与红杉资本签订的“对赌”协议2010年9月19日触发了增发条款而可能导致飞鹤乳业危机进一步加剧等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折射出中国企业在投融资法律风险管理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这可能也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

  对于马云来讲,当时阿里巴巴处于比较艰难的时期,如果没有雅虎等其他资本的再投入,则可能面临破产的命运,可能对马云来讲,只要能够融到一定的资金,其他条件都是可以谈的。事实上,对于当时的阿里巴巴,雅虎当时开出的条件并不是很苛刻,相反还比较宽容,如董事会的席位仅仅设置4位,而马云等阿里巴巴管理股东就占据2名席位,如马云获保证五年内“不被辞去阿里巴巴集团首席执行官职务”等,也未见相应的苛刻对赌协议存在等等。但是,问题是,初始与雅虎等签署投资协议时,马云对阿里巴巴集团现在的“巨大发展业绩”也是始料未及的。可以想见,如果马云与雅虎等签署投资协议时,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巨大业绩有一个大致预估,并能够设置相应的股权激励、管理权保留以及首席执行官职务的“再保证”,则今天的局面可能将会改写。

  对于雅虎来说,当初出资10亿美元及出售雅虎中国换得前景并不明朗的阿里巴巴集团40%的股份时,一定对中国互联网广阔的市场前景有十分深刻的认知,由此坚定了投资的信心。同时,也是对马云的团队有着充分的信任,这一点从相关董事会席位及名额设计上也能够略见一斑。但是,相信当时雅虎的杨致远也忽略了一些东西,如四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本身就有可能发生“僵局”的危险(虽然至今没有发生),如阿里巴巴控制权随着时间的“设计”必将有“转移”的那一天,而对转移时所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依然没有顾虑到,如对相关的资本“退出”机制没有进行法律设计等等。而这些,都可能引起相应的法律风险发生。

  求解之道:

  马云如何变得更重要

  阿里巴巴争夺战,传言是由于马云等管理股东将失去阿里巴巴集团“控制权”,以及马云之“阿里巴巴集团首席执行官”位置可能发生变化。

  由于企业“控制权”是来源于资本与股份的意志,加之双方事先有了“契约”约定,并且阿里巴巴公司尚有完整的公司治理机制进行保障,相信这里不应该存在所谓的“控制权”之争。

  至于马云对“首席执行官”的担忧,相信如果马云变得更加重要,则将不会存在这种担忧。

  那么,马云何以变得更加重要呢?

  如果马云及其团队们具有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力,能够给阿里巴巴集团及股东们创造更大的价值,并且有“舍我其谁”的优势,相信马云等就会自然变得更加重要,也相信雅虎、软银也就难以舍弃“马云们”,所谓的“首席执行官”位置的担忧,也就可能是杞人忧天了。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马云也是阿里巴巴集团的股东,但是更多的时候将是扮演另外一种身份和角色——“职业经理人”,这也应该是马云最为重要的身份。根据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股东利益是公司最高利益,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及董事会是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之下代表股东行使权力而管理公司的治理机构,而职业经理人只不过是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策罢了。很显然,如果董事或职业经理人违背了股东的意志或背叛了股东的利益,相信股东们能够通过手中的“权力”做出理性的抉择。

  另外,根据阿里巴巴香港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公开内容,阿里巴巴上市公司所使用的“阿里巴巴”商标及相关专利技术依然归属于阿里巴巴集团(阿里巴巴上市公司只是获授权使用),同时,“有关订立涉及阿里巴巴核心业务出售之交易,及订立涉及专卖、出售或转让阿里巴巴或其附属公司所持淘宝、支付宝的交易”,“在中国地区以外扩展或进军新业务”,“任何12个月内发生债务或担保,而就本公司(指阿里巴巴上市公司)和附属公司而言,单一交易所涉款项超过1.5亿美元,或合计超过3亿美元”,“批准修订或修改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细则”,“批准本公司(指阿里巴巴上市公司)或本公司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自行或与其他人士或该人士的直接或间接附属公司合并、换股安排、整合或其他重组其他有关合并、换股安排、整合或其他重组根据法例、规例、上市规则需由股东投票”、“批准直接或间接致使阿里巴巴集团按全面摊薄基准计算持有本公司已发行有投票权股份少于55%(减除雅虎及其受控联属公司所持的股权百分比)的行动”等诸多事项,均需要获得雅虎方面的同意。由此,也能够看出,雅虎在投资阿里巴巴集团时,对董事及职业经理人的权力进行了相对比较严格的制约,即使阿里巴巴上市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团队“反水”,也不会有太多的“空间”。

  虽然,目前阿里巴巴上市公司大部分董事,都是来自于阿里巴巴创始团队,但是这并不意味阿里巴巴就完全属于创始团队,阿里巴巴最终还是归属于股东们。媒体披露,针对目前已经发生的分歧,阿里巴巴方面回应称“两家公司(雅虎和阿里巴巴上市公司)的博弈可能还需很长时间”,事实上,可能不是“雅虎”与“阿里巴巴上市公司”的争斗,而应该是“雅虎”与阿里巴巴上市公司“职业经理人”的博弈——因为“雅虎”作为阿里巴巴上市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不需要与自己投资的公司进行争斗。

  最后归于一句话:多合作,少争斗,如果不被放弃,就成为别人心中最为重要的!如此,才可能有真正谈判的价码!

http://cn.ppzw.com/article_class2_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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