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撤销了的征稽处竟然还在收费
按照天津市和平机动车检测站车务大厅窗口上张贴的缴纳通行费的地址,记者和小高来到了其中一个地址——河东区新开路与华龙路交口,这家单位的名称竟然是“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稽处征稽六所”。
天津市的养路费和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分别从2009年1月和2010年1月起就停止征收,这两个征收单位“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稽处”和“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已经由天津市政府决定撤销,并且已发文要求安置相关人员。
缴费大厅里张贴着一张催缴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公告,落款单位是已经被撤消的“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稽处”和“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发布时间为2010年3月17日,但上面却没有加盖任何公章。
随后,小高又来到了道路通行费缴费的另一个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与外环线交口,这家单位名称是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稽处征稽二所。这里同样也张贴着催缴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公告,公告落款单位也是“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稽处”和“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但同样没有加盖任何公章。
被问到“道路通行费是哪个部门收的”以及“车检合格为什么不给盖章”时,工作人员给了一个咨询电话,让小高自己打,小高拨打后发现,这个号码正是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稽处的电话。
“就是一级服从一级”
来到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稽处,记者发现,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也设在这里。
征收办公室接待室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稽处和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实际上是同一家单位,只不过一门两牌。
当记者问到,为何道路通行费和年检挂钩时,这位工作人员说,这不叫挂钩,而叫督促,是协助政府做一些工作,既有合理性、合法性,还有强制性。
既然与“取得验车合格标志”捆绑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是一种强制手段,那实施这种强制手段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对此,工作人员直接说,没有文件。
记者追问,“取得验车合格标志”捆绑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到底是谁规定、谁要求的?
工作人员语出惊人:“你说话不算,你就是零,我说这费必须得收,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不是以老百姓的利益为准,是不是?就是一级服从一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它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显然,天津市交管部门将“机动车车检合格后取得合格标志”与“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凭证强行捆绑有悖于国家法规。
高额的滞纳金
为了自己的车能正常在道路上行驶,不得已,小高决定去补缴2009年的“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然而,当小高来到养路费征稽所查询自己2009年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究竟有多少时,查询的结果让他大吃一惊,他2009年全年要缴纳的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总计是660元,由于没有按时缴纳,滞纳金就已经达到了585元。
不清楚是谁在收,又被强行捆绑必须缴纳,缴了还要被加收高额滞纳金,车主们满心怨言。
记者采访的一位车主有两辆车,交了979元滞纳金。
有车主说,如果合理你接着收,不合理你就不能再接着收。
有车主质疑滞纳金过高,相关工作人员以“你和我说有什么用?”这样的话来反驳,车主特别不解:不合理的费用,已经取消了,为什么要再补缴呢?为什么还要收滞纳金呢?
王继民认为,如果这笔道路建设通行费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滞纳金又怎么会合法?而且,催缴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公告没有加盖公章,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