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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标准终出台,全行业面临大洗牌


[  东方早报    更新时间:2010/6/22  ]    ★★★

        摘要:央行昨日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企业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须连续盈利两年以上;分析称“目前八成以上第三方支付企业或丧失申请牌照资格”

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公司涉赌,为其牌照申请蒙上阴影。CFP 资料

刘建平 制

  历时5年、数易其稿的第三方支付标准终于在昨日浮出水面。昨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正式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明年9月1日起,支付宝、百联电商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持有“准生证”——《支付业务许可证》,才可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办法》的出台,将令目前八成以上第三方支付企业丧失申请牌照资格。”一位业内人士昨日对早报记者表示,《办法》中“第三方支付企业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必须连续盈利2年以上”的规定,对绝大部分规模较小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是致命打击。

  易观国际高级分析师曹飞认为,《办法》最重要的意义是标志着央行认可了非金融支付机构的行业地位。

  上海目前最大的预付卡发行机构——百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凌震则认为,基于央行的管理权限,它只能对企业间的相互结算服务进行规范,此次《办法》仅针对“作为中介机构”的非金融机构,没有就成千上万的餐饮、美容美发等机构自己发行的粽子券、月饼券、面包券以及美容美发卡等项目做出限制,因此,实际上仍未触及最富争议以及最难规范的发卡行为。

  设立九道“准入门槛”

  《办法》针对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等支付服务行为明确了行业管理规范。《办法》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对于市场普遍关心的准入门槛,《办法》规定,这些机构要想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需要同时满足九项条件:注册资金最低3000万元实缴货币资本,出资人连续2年盈利,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等。

  根据《办法》,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金的要求更高,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5年。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后,如果企业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对于第三方支付行业颇为敏感的“客户备付金”使用问题,《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并明确指出“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央行2005年出台的意见稿中,曾有过允许支付机构将不超过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总额50%的资金用于投资的表述。但自2007年版的意见稿以来,相关表述已被删除。

  此外,《办法》要求,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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