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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大修,“后悔权”临两难


[ 田仝园 中国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0/6/15  ]  热  ★★★

        摘要: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近日,有消息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正式进入修改程序,也许在不久的将来,由“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30天内可以退货了。也就是说,网购商品今后有望为买家增设“后悔权”。

 

  对于一件商品的购买,应是消费者理性选择的结果,因此一旦成立了买卖合同,除非具备一些法定情形,否则消费者是无权退货的,这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而以往买卖合同的成立,以交钱和交货为时间点,无论是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还是 “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采用的多种收款和配送方式,一般来说商品交由消费者验货并收下,即视为完成了买卖合同。

  因为从拿到货之日起,消费者即对商品具有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而对商品不加区分地适用 “后悔权”,等于使消费者可以无偿地获得对商品30天的所有权,无非是占有、使用、受益时不能 “影响商家的再次销售”,而处置的方式只能是退货。

  打个比方说,消费者可以在网络书店买一本书,拿到后看29天,在保证书籍没有污损的情况下退货给商家,在这期间还可以将书借给甚至租给别人。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其次,最新修订稿规定的 “后悔期”过长。就像前面所说的一样,由于一定时间内可以无需理由地行使 “后悔权”,那么等于这段时间内消费者可以无偿地对该商品进行占有、使用和受益,对许多使用时不会造成折损的商品来说,消费者大可以买了、用了再 “后悔”,虽然看似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但可能带来的后果就是这样的商品退出 “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最终还是给消费者带来不便。

  再次,最新修订稿规定消费者 “不承担任何费用”不妥。“一个经济行为需要从成本和效用方面加以考量,如果购买商品后行使 ‘后悔权’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无疑会促使理性的购买行为变得不理性,同样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梁律师说,对于何为 “影响商品再次销售”应当进一步明确。再拿刚才提过的书籍为例,我们知道大多数书是没有包装的,但是现在也有不少书加了塑封。显然,要想了解书的内容,必须拆除塑封才行,如果拆封后感到 “后悔”,这样的书还能否退呢?如果不能退,无疑是迫使商家给所有书都加上塑封,这不是一种资源浪费么?

  梁杰律师认为,如果对 “后悔权”的行使时间进一步加以限制,比如改为7天之内,同时要求消费者承担行使 “后悔权”时的必要运费,更加有利于该制度的实施。

  诚信是企业生存的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认为,此次修改应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囊括各类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建议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和对“网上交易”等三类产品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建议政府公权预防审查格式合同。

  “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我们希望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引入产品召回制度。现有的‘三包’制度只是解决点到点的问题,而召回制度则是解决点到面的问题。所以召回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更为根本。”刘俊海认为,建立冷静期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企业对消费者讲诚信就会有生存空间,否则就会在竞争中被淘汰。

  刘俊海认为,对于霸王合同,既要用民法理论,通过格式合同解释、效力认定来保护消费者,也要高举契约正义的旗帜,运用政府的公权力建立格式合同的预防性审查制度,把好格式合同准入关。

 

 

 

http://www.ppzw.com/article_class2_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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