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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大修,“后悔权”临两难


[ 田仝园 中国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0/6/15  ]  热  ★★★

        摘要: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近日,有消息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正式进入修改程序,也许在不久的将来,由“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30天内可以退货了。也就是说,网购商品今后有望为买家增设“后悔权”。

 

  他认为,首先,这一 “后悔权”的应用有其特定范围,即“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这样的购物方式是16年前的消法颁布实施时尚未发展起来的。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 “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方兴未艾,成为产生纠纷和投诉的热点领域。”他说:“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有一个区别于传统购物的特点,就是省却了现场挑选、鉴别和验证商品的步骤,全凭电话、电视、邮件内的推销和介绍作出购物决定,抛开某些商家的虚假宣传、夸大其辞不说,即便是完全真实客观的推介,但这样的介绍毕竟是抽象的。”

  李律师说,对于有些特定的商品,这样的差别问题并不大。比如某型号的笔记本电脑、某品牌的运动鞋,但是对于大多数商品,尤其是人们对其品牌、功能、质量并不了解的商品, “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往往导致买回来发现 “货不对板”,进而引发纠纷和投诉。消费者觉得不快,商家也觉得委屈,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也无力解决。“但是设立‘后悔权’制度之后,遇到同样的情况,消费者有退回商品的权利, ‘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又使得商家的利益得到了维护,可以说买卖双方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平衡。”

  其次,李律师认为 “后悔权”的设置可以有效解决许多消费纠纷。现在在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 “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中,虚假宣传导致 “货不对板”已经成了投诉热点,而这种 “货不对板”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很难追究商家的责任。

  而 “后悔权”并非对孰是孰非的裁断,它直接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即在一定时间内,消费者只要感到后悔,且不影响商品的再次销售,就可以退回商品。这样一来,大量消费纠纷就可以得到有效地解决。

  最后,李律师认为 “后悔权”的设置可以促进商家的诚信经营。以往在 “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中,商家的虚假宣传往往让人诟病,相关部门也不断采取措施,对电视购物这种广告形式加以规范,然而收效甚微。一旦 “后悔权”得以实施,不用“有关部门”对其广告横挑鼻子竖挑眼,商家自然会尽可能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

  因为以往对这些商家来说,卖出商品即算 “大功告成”,商家自然极尽推销之能事,把商品说的天花乱坠,反正只要没有质量问题,售出商品概不退换,哪怕消费者去投诉去起诉,商家都不担心。

  可是一旦消费者有了 “后悔权”,那么商家不但要推销出商品,还要使消费者收到商品后,不产生马上退货的念头,这就会促使他们尽可能全面、客观地介绍商品的优缺点。

  李律师说,“后悔权”的具体规定也有值得完善之处,比如修订稿中对于 “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的”规定,就略有偏颇。应当规定消费者只需承担必要的运送费用,在各地的实施细则中甚至可以规定一个运费的上限。这样既不会加重商家的负担,也能够引导消费者理性购物,更好地维护买卖双方的利益。

  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梁杰律师说, “后悔权”的设立要具可操作性,应该从一开始就尽力完善。他说,消法不仅仅是一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更是一部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法、一部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如果只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而不考虑相对双方的权益,不考虑社会经济秩序,那么这样的条款也很难获得有效实施。

  从一个消费者的角度,梁律师支持 “后悔权”,而且认为享有 “后悔权”的时间越久越好。但是从更理性的角度,他认为消法最新修订稿对于 “后悔权”的规定,过于加重商家的责任,且在具体表述上语焉不详,如果以目前的表述来看,恐怕难以有效实施。

  他说,最新修订稿规定 “后悔权”的范围过广,且以销售方式作为区分依据,即所有 “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都适用 “后悔权”,这样的区分虽然简单明了,却会引发大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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