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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奶败走“对赌门”,内忧外患跨境破产困难


[  人民网    更新时间:2010/6/8  ]    ★★★

        摘要: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由于多方面原因,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制度设置,也没有被经常采用。但在国际企业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

 

  破产清算进程堪忧

  尽管这一影响太子奶命运的破产清算程序已经开始,但其能否在中国境内顺利完成,仍然是个未知数。而正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有关花旗银行与太子奶集团之间的债务纠纷诉讼,与开曼大法庭的破产裁定如何协调也是一个似乎会使局面更为混乱的问题。

  汪世虎对破产清算工作能否进行下去表示了疑虑。因为这涉及到两地之间的法律冲突及司法协助问题。尽管开曼大法庭已经指定了清算人,但其清算事务能否正常进行,要取决于两地的互惠、国际条约及司法协助。

  李曙光特别强调了跨境破产基于其复杂性而固有的难度。他说,中国和英国之间目前还没有关于破产方面的跨境合作。因此,中国法院的态度是太子奶破产清算程序能否走下去的重要因素。而跨境破产本身又是一个很大的诉讼组合,相关的确权、债务纠纷、优先权、债权人分类保护等问题的附带诉讼必须在作为太子奶财产利益中心地的中国进行。这不是尚未囊括全部债权人的开曼大法庭的破产裁定能够靠一己之力能够为之的。

  对于正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花旗银行与太子奶集团的债务纠纷案,李曙光认为,从基本法理上来讲,只要进入英美法意义上的破产诉讼,跨境破产诉讼要把其他相关案件也并入其中,显然将北京高院受理的债务纠纷并入开曼大法庭的破产诉讼中几乎不可能。但也不排除开曼方面会承认中国法院的确权结果,并以此为依据继续破产诉讼程序。或许开曼大法庭会寻求与中国法院方面的某种形式的合作,以促成两方面裁判结果的一致。

  韩传华则认为,这一破产案件并不必然带来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的破产,即使中国太子奶(开曼)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这些境内注册公司的全部股份或者绝大部分股份。开曼太子奶公司破产案件的走向可能是:开曼太子奶公司清盘人在其破产程序中,将其持有的境内太子奶公司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转让所得属于开曼太子奶公司的破产财产,转让程序应当符合中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或者开曼太子奶公司清盘人作为境内太子奶公司的出资人,依据中国公司法规定对境内太子奶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作为开曼太子奶公司破产财产;或者开曼太子奶公司清盘人作为境内太子奶公司的出资人,在境内太子奶公司符合中国破产条件时依据中国破产法规定申请境内太子奶公司破产。

  “跨境破产第一案”敲响警钟

  太子奶的命运还未定,但这一扰攘各方的“中国企业跨境破产第一案”的警示意义却已在争论中渐渐明晰。

  “民营企业家去海外注册,有些实质上是对自己国家缺乏信心的表现,同时也是其不愿承担基本责任的表现。”李曙光说。他提醒这些民营企业家们:逃掉了中国的税收,却永远逃不掉债务人的责任。太子奶破产案暴露出来的还有中国企业的法律意识欠缺问题。他建议那些选择在海外注册的企业,一定要熟悉拟注册地的公司法和破产法。

  汪世虎认为,许多公司到一些准入机制宽松及税收政策优惠的国家注册,固然会暂时享受到一些利益,但是却可能忽略这些国家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所作的严厉惩罚规制。一旦出现问题,其最终遭受损失之大,未必之前所获利益能与之平衡。因此,企业至少应当对拟注册地的法律研究透彻。

  韩传华认为,在遇到开曼太子奶破产的类似案件时,相关企业应当认真对待,全面研究,既要了解境外的法律和做法,也要清楚国内的法律和做法,以寻求积极有效的对策,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争取境内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对企业的警示意义,李曙光还特别指出该案对中国法律部门的启示意义。他建议我国立法者、司法者在考虑跨境贸易的法律规制时,既要考虑到中国的企业以及《公司法》、《破产法》都还很脆弱的现实,又要有意识地将中国置于WTO法律框架之内。事实上企业跨境破产已经在国际上有了许多案例,我们可以对之加以研究,从中获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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