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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优势催生小产权房盛行,谁能给一个说法?


[  中华工商时报    更新时间:2010/5/20  ]    ★★★

        摘要:对于此次14个部委联合对于小产权房的整治,上海社会科学院房地产业研究中心学术部主任陈则明表示,其效果有待观察,目前还很难判断。一来我国历来讲究“法不责众”;二来这次的“法”也不是很明确

 

  小产权房:法律认定不清,但有不合理之处

  而对于小产权房,上海社会科学院房地产业研究中心学术部主任陈则明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伴随着基础设施的投入,土地出产率也在提高,土地的价值实际上在上涨,形成了级差地租。但这一部分的产权究竟归谁,宪法里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相对较为清晰的城镇土地产权认定,在农村这一块,是“集体所有”,但“集体”是谁,没讲清楚。既不是村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同样也不会是里面的承包户。于是只有“摸着石头过河”,摸到现在,“小产权房”就成为必然的产物。此次国土部联合14个部委出台政策措施,在对产权所属没有明晰的情况下,法律依据在哪里。所以首先需要的还是明确属性,到底是私有化,还是集体所有。这一方面,法律上的工作肯定还是不够充分的。

  另一方面,陈则明认为,小产权房的出现,本身肯定是不合理的。以“农转非”为例,现在已经没有农民愿意“农转非”了。现在农民都明白以后土地肯定要增值,把土地扔了,拿个低保,农民肯定是不愿意的。但是,如果未曾解决的级差地租的增值,是归农民私有的话,极端地说,对没有土地的人是不公平的。同时,如果有耕地用来建设小产权房的话,其用地性质就变了。“这对整个社会是有一个负的外部效应,这个是要算钱的,但它是一个隐形的成本。如果将这些农地建成小产权房,是合法而没有任何代价的话,那么这个外部效应实际上是全社会所有的人在承担。”陈则明表示。

  小产权房业主:希望产权得到明晰,但应区分对待

  当记者问到张仟,如何看待近日国土资源部对小产权房的表态时,张仟很率直地表示,从个人观点上,她认为,对待小产权房不能一视同仁,应该分开处理。“既然说了是以2007年12月为界,而我是在2005年买到的,那对这方面的问题我就不担心。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小产权房也并都完全一样,像建在耕地、山地、废地、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性质有很大不同。我认为,如是建在耕地上的小产权房,无论是哪一年建的,都应该严格处理,坚决推平。这也是为了保证国家的18亿亩耕地红线。但如果是建在废地上的,特别是山上的废地,我认为国家还应该支持。因为,首先,这样做是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其次,这些小产权房的住户在他们的房前屋后都会植树,这有利于提高绿化率。”张仟的观点很清晰,也很直接,她承认自己平时一直很关注有关小产权房的新闻,毕竟这套住房是她唯一的安身之所。

  对于部委可能出台的针对小产权房的处理措施,张仟表示欢迎。“能解决产权问题当然好,反正我也不会卖,就是为了自己居住。”如果届时需要因此补交一笔款项,张仟也表示能够接受,能交就交,这在自己的可承受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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