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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上市中国公司为何屡遭集体诉讼


[       更新时间:2010/4/19  ]    ★★★

        摘要:对于中国企业来说,美国华尔街是心仪向往的融资首选之地,哪怕遭遇一次又一次集体诉讼官司的风险和打击,他们依然“前仆后继”。

 

  财务漏洞,致命一刀

  与欧美企业相比,中国企业在财务报表上的随意性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无论是巨人的史玉柱,还是分众的江南春,在国内都是以“不按规矩出牌”的创新性经营为特征的企业家。正是在公司报表上的“不按规矩”,使得这两家公司遭到美国律师团的起诉。

  时间回溯到2007年11月27日,代表美国投资者的律师事务所CoughlinStoiaGelerRudmanRobbins(以下简称CSGRR)向巨人网络发难,指称巨人网络在上市申请书和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其主打游戏《征途Online》在2007年第三季度的两个重要运营数据均出现下滑的事实。CSGRR律师事务所认为,这些关键性数据,应及时向股东披露,否则就是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

  在巨人网络遭遇集体诉讼的第二天,江南春的分众传媒也因涉嫌隐瞒负面业绩信息而遭遇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责问。《IT时代周刊》在调查中了解到,美律师事务所认为分众传媒的注册申请书和招股说明书没有完全披露事实,因为它没有披露分众传媒属下的互联网广告业务分公司进行的若干项收购交易,这些交易导致该分公司毛利率下降。据了解,事情起因是在2007年11月19日,分众传媒发布了截至2007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财报,报告显示,由于最近进行的几项收购交易,公司在2007年第三季度的毛利率有所下降。次日,分众传媒公司股价从每股57.15美元大幅下跌到每股52美元。CSGRR这样律师事务所代表所有在分众传媒第二次公开募股中的投资者,要求赔偿损失。

  巨人和分众的遭诉,充分暴露了这两家公司对于美国证券市场有关规则的无知。据了解,美国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异常严厉,特别在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的归责上,均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即信息提供者如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应向股民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要在信息披露中存有瑕疵,就很有可能被类似CSGRR这样的律师事务所抓住,上市公司最后只能认输受罚。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事实上,中国概念股近年来陷入的海外集体诉讼案件中,几乎所有原告方的指控,都集中在“财务报表虚假”这一死穴上。

  2004年,UT斯达康被美国加州的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起诉,诉由是“发布虚假、误导性的声明,人为抬高其股票价格”;而中国人寿及其5位高管、董事2004年在美国被集体诉讼,原因也是“没有及时披露不利信息”……

  “被诉的起因均是虚报、隐瞒信息,这也集中反映出国内资本市场在信息披露体系上的弊端和不足。从制度层面看,中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与海外市场相比,最大的差距就是信息披露缺失的成本太低、对造假者的惩罚太低。”《法律风险观察》研究员张雅玲说,“一些引起中小投资者巨大损失的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往往只被罚款几万元或几十万元了事,违规收益远大于其违规成本。这种错误的习惯思维一旦带到美国,怎么不会引火上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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