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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贷强收违约金:银行“杀鸡取卵”?


[  今日财富地产SHOW 牛珈    更新时间:2005/8/5  ]    
  著名律师黄乐平认为银行此举在作践自己商业信誉 自从3月17日央行再次调高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后,尽管利率变化的幅度不大,但还是引起了社会一连串的反应。不少民众认为贷款成本增加,希望能够提前还贷,并在银行门口排起了长队。几乎同时,银行开始筹划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这一做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论。

  就在前不久,上海各家银行普遍提高了对提前还贷者的违约罚金额度,其中个别银行规定,贷款未满1年,提前还贷须缴纳还款部分5%作为违约金。这再次将银行是否该收违约金的话题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不少百姓认为现在提前还贷不但要收违约金,而且还要加大违约金比例,这简直就是“出力不讨好”。而专家学者对于是否收取违约金也是各有各的说法,各有各的依据。

  ■ 该收违约金方观点

  中国社科院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

  任何格式化合约都是不公平的

  有人认为,银行对提前还贷者收取违约金是一种霸王条款,因为当初的合约是在一种不平等的条件下签订的,而现在央行突然提高利率增加贷款者意外负担,这样做就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符合了。从一定意义上说,任何格式化合约都是不公平的,但是当你签订了这份格式合同时,你就已经认可这份合约的不平等性,签订后你只有履行的义务。对于这份格式化合约的不平等性你可质疑,但只能在另外一个层面上来讨论。更何况,在我们现有的购房合约中利率会变化已经写得非常清楚了。

  银行内部人士

  提前还贷是一种违约

  提前还贷也是一种违约,它打乱了银行资金的中长期安排,也给银行带来了利息损失。此外,部分客户多次提前还款,银行在临时受理该项业务时,还需要付出人力资源成本。另外,支持银行收取违约金的直接依据来自《合同法》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金融专家

  收取违约金合法合规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银行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是合法合规的。《合同法》的第71条已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贷款人的提前还贷行为对商业银行可能形成三种不利影响:一是直接减少利息收入,二是影响银行资本成本和资本结构,打乱银行资本运营计划,三是增加再投资风险。因此,只要提前还贷行为的确造成银行的合理利益损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有权拒绝债务人无条件提前还款的要求。事实上,无论是在美国、英国还是中国香港,银行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都是一种市场常态。

  理财专家

  银行收取违约金无可厚非

  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企业,通过发放贷款赚取利差,是其获得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住房贷款作为银行优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了银行的一棵“摇钱树”。提前还款自然影响到银行的整体收益,同时也打乱了其商业计划,随着提前还款客户的增多,甚至会出现资金闲置的情况。从经济效益的角度看,银行收取违约金,似乎无可厚非。

  ■ 不该收违约金方观点

  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乐平

  收取违约金是典型的杀鸡取卵

  过去银行最怕的是消费者当“老赖”,借钱不还,追讨无门。如今消费者提前还贷,还要收取违约金,愣把人赶出去不让还钱,不借也得借。真是前恭而后倨!凡事得讲个道理,当初借款合同里没有约定提前还贷要收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对提前还贷没有明文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以单方声明、告示等形式公布的“收取违约金”属无效行为。如果合同里约定了提前还贷不包括违约金的内容,银行还要收取违约金那根本就是侵权行为了。

  提前还贷银行收取违约金,消费者一片声讨声,消费者的“娘家”中消协也出声了,如合同无约定银行无权收取“提前还贷利息”。可是有些银行为什么还在我行我素呢?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无非一个“利”字作祟,毕竟房地产贷款的这块蛋糕大。可是这些银行也不想想,这样收取违约金确实是获得了一时的利益,可是从长远看,把自己的衣食父母———消费者赶尽杀绝,把自己的商誉作践得一塌糊涂,岂非是典型的杀鸡取卵的做法。不禁想问一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北京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耀黎

  提前还贷不算违约

  从现实情况看,目前一般的借贷合同均未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应支付违约金作出专门约定。我国《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根据该规定,借款人可以选择提前偿还借款,且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向银行缴纳较少的银行利息。

  按照“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法学原理,在法律和合同未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不得将该行为解释成违法或违约行为,不应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更不得以收取违约金方式要求借款方承担过度责任。

  业内人士

  银行收取违约金等于双重罚款

  银行对提前部分还款,已计收的利息是按原借款期限同档次的贷款利率和实际用款期间计付利息。借款人已为提前还贷多支付了成本。银行如果再向客户收取违约金,等于是对客户双重罚款,是不公平的。银行本来就是“风险换利润”的行业,提前还贷虽减少了商业利润,但同时也降低了银行放贷风险,还增加了资金流动量。对于这一点,银行在制定贷款指标时应该充分考虑到。

  北京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惠

  收取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提前还贷在法律上是对合同的提前履行。尽管我国法律原则上赋予债权人在提前履行的问题上有拒绝受领权,但我国《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实际上体现了我国法律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立法政策。由此,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是为法律所允许的。银行在接受了当事人提前还贷后收取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一个简单的事实是,每一个购买房子的消费者所签署的贷款合同都是银行单方面提供的,在合同订立及利益保障方面,银行无疑处于强势地位。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利率上涨这种重大的变更情形时,贷款者为了自己生活的需要和更好的条件选择提前还贷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该得到保障和社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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