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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称“花钱买刑”有望被规范


[  法制网    更新时间:2009/11/6  ]     ★★★

  “宽以济严、严以济宽”成关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务中引发的社会评价,总体认为对一些个案的改判随意性比较大。”对此张军并没有回避。

  据他介绍,去年10月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刑事审判一般问题的专题报告;有人大常委提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不是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吗?”

  张军指出,司法权威不高时,即使是依法、正确、公正的裁判也会被怀疑,广大群众也不信任;同时有的法院确实有个别案件裁判缺乏法律依据、不够公正以及个别法官徇私枉法。

  “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较容易做到,根据犯罪对象和犯罪分子情况也能做到累犯从重、未成年人偶然性犯罪尽量从轻;”张军介绍,“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但最关键、最有力度、一旦实施真正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瓦解分化犯罪、争取社会更多积极因素转化消极因素的,是‘宽以济严、严以济宽’。”

  张军强调:“这个‘互济’需要下功夫解决。现实中重罪有从轻情形的能够轻判,轻罪有从重情形的就应该重判,这样的问题解决得不好。”

  首份官方报告揭观念性问题

  近日,湖北省高院已经向最高法院作出报告,系统总结了该省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这将是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首份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情况作出的官方报告。

  据张军介绍,该报告显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中凸显7方面的问题,其中观念性问题较为突出:刑事司法人员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依然存在,习惯性的“从严从重从快”的司法理念依然存在,导致刑事司法人员在面对宽缓要求时无所适从,对应当从宽的一面重视不够,有宁严勿宽的倾向。

  报告显示,刑事司法机关的评价机制也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据张军介绍,具体操作中把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判决无罪以及发回重审的案件视为错案,并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影响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法院在判决中对被告人定罪、免刑,或者上级法院改判轻刑甚至缓刑,都可以;但宣告无罪就意味着我们起诉错了,检察官就会有麻烦,甚至遭到错案追究。”北京市检察系统的一位检察官介绍。

  此外,公检法机关在分工协作方面存在不协调的状况。“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一般倾向于向法院提供有罪证据,对无罪、罪轻证据不提供,检察机关的抗诉,倾向于抗轻不抗重”。

  据张军介绍,最高法院依法改判的不该判死刑的案件中,因检察机关抗诉而改判的案例较为少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已经引起了领导同志的高度关注。”据张军介绍,领导同志作出批示:“要重视这些反映,并要有措施加以改进”;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也作了重要批示,目前最高法院正在贯彻落实怎样解决好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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