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首例
员工维权企业被注销
周德珍说,案子处理过程中,陈寿明在律师建议下还做了两件事:一是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宣布在给员工发“补偿金”的同时,与每个员工签订协议书,解除其与寿星鞋厂的所有关系。二是去工商部门注销了寿星鞋厂营业执照。
早在此前,大部分工人已拿到了“补偿金”。经历此事,他们中一部分人不得不重新找工作。而在今年国庆节后不久,厂门口“寿星”的招牌被摘了下来,取而代之的是“成都合力星鞋业有限公司”。从法律关系上讲,“寿星”在摘牌注销后,和老员工不再有任何瓜葛。新厂只要在管理上比较规范,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则不会遭遇老厂类似的尴尬。
据当地劳动部门称,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龙泉出现的首例“因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企业被迫‘摘牌注销’”事件。虽然只是个案,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具有很强的样本意义。
各方说法
厂方:弹性工作 不该给加班费
10月29日,周德珍向记者展示了公司申请“综合计时工作制”获得通过的文件。该文件从2008年12月20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这就是她认为钱给得冤枉的原因。
“我们的季节性很强,一般都是5~9月忙,其他时候闲。我们都是有订单时才叫他们来上班,都说了是计件工资,做得多钱就多。”周德珍说,在市劳动局审批通过的寿星鞋厂采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文件上写明,鞋厂的生产岗位超过240人适用综合计时工作制,“企业可采取弹性工作,并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周德珍认为,厂里不应支付加班工资,更谈不上赔偿,“而且,从2008年7月起,厂里就给工人买了综保”。
员工:回家还要做活 赔得太少
但去申请仲裁的员工却有不一样的看法。做过“手工”现已离职在家的钱兰就表示,鞋厂“赔得太少了”。她说,鞋厂的工作确有淡旺季之分,闲时很闲,但加起班来常常要带活回家做,“一晚上只能睡几个小时”。后来,听人说起要去申请仲裁,要加班工资,“一听,好像是该给我们补钱”。
律师告诉他们,虽然厂方申请了“综合计时工作制”,但从去年底才开始生效,并且厂方没有提前告知他们,所以应补偿加班工资。“律师说,如果仲裁,(拿的钱)肯定就更多,但不容易拿到钱,协商呢,要少点,但厂里拿钱就要爽快些。”